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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廳位於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梅花碑七號,浙江人民有着悠久的治水歷史,史傳大禹治水「大會諸侯於會稽」,麗水通濟堰、鄞縣它山堰[1]、錢塘江明清古海塘等古代著名水利工程流傳至今。

浙江省水利廳根據省政府批准的省水利廳「三定」方案,省水利廳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研究制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根據省政府批准的省水利廳「三定」方案,省水利廳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起草有關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2.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擬訂全省和跨地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3.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

4.負責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組織編制省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防台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省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2]

5.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水庫、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有關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含占用水域審批)並監督實施。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灘涂資源的管理和保護,指導灘涂圍墾、低丘紅壤的治理和開發。

6.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指導水事糾紛的處理。

7.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協同擬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8.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9.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擬訂有關標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發布節約用水情況通報,組織、監督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10.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11.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定額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12.指導、監督省級水利資金的管理。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13.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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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