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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稅收是個專業術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對於涉外稅收的定義,目前我國學術界主要有狹義和廣義兩種不同的看法。

狹義的看法認為,涉外稅收是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對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個人徵收的稅收,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體現為一國政府與在其政治權利管轄範圍內的外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係。這裡所指的涉外稅收納稅人,可以按照納稅人的國籍和居民身份兩種不同的標準來區分。

從廣義的角度來講,涉外稅收是一國國家稅收中涉及跨國納稅人的稅收,它體現的是一國政府與在其政治權利管轄範圍內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係。跨國納稅人是指跨越國界從事經濟、技術、文化等活動取得所得並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既包括對本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外國人,也包括去國外從事經營活動、提供勞務或擁有一般財產價值的負有納稅義務的本國人。

涉外稅收負擔原則

涉外稅收負擔是指一國政府對它管轄範圍內的外國納稅義務人課稅所造成的負擔.

涉外稅收負擔的原則:優惠原則,最大負擔原則和公平原則.

①優惠原則,是指一國採取低稅率,稅收減免,提高起征點,再投資退稅,投資減免以及加速折舊等措施,使外國納稅義務人的稅負低於本國納稅義務人.

按實施範圍不同,可分為全面優惠和特定優惠原則

②最大負擔原則,亦可稱為從重原則,是指外國納稅義務人承擔的稅負高於本國納稅義務人.

按實施範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最大負擔原則和特定最大負擔原則.

③公平原則,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國納稅義務人和本國納稅義務人按照同一套稅法規定的相同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徵稅,使外國納稅義務人和本國納稅義務人在稅收上承擔相同的負擔.

我國涉外稅制的特點

1.我國涉外稅制體現了稅收負擔從輕,稅收優惠從寬和納稅手續從簡三大特點.

2.我國涉外稅制進一步完善需處理好的關係:

①一是稅收優惠與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問題

②二是稅收優惠和公平競爭的問題

涉外稅收的產生與發展

(一)涉外稅收的產生

涉外稅收是一個歷史範疇,是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集中反映,是商品的生產和交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早期的稅收被嚴格地限制在一國的疆界範圍內,以後隨着國家間貿易活動的開展,關稅的開徵,而使稅收開始具有"涉外"的含義。在我國的封建社會初期,就曾出現過"關市之賦",其已具有某些涉外的含義,是涉外稅收的雛形。兩宋時期,海外貿易得到發展,由國家在各港口設立"市舶司"專門管理貿易往來的市舶稅收,到南宋時期,由於貿易額的增加和稅率的提高,市舶稅收大為增加,成為南宋時期重要的財政收入。

清朝末期,清政府實行閉關鎖國政策,國內政治腐敗,西方列強的入侵和頻繁的戰亂使得清政府入不敷出。鴉片戰爭以後,中國從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由於戰敗,清政府先後被迫簽訂了《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國喪失了更多的領土和主權,中國的關稅主權也旁落他人。1863年,英國人赫德入主負責全國關稅行政與官員任免事務的總稅務司署,從此以後,中國海關被外國人把持長達46年,中國的關稅長期處於逆差狀態。海關稅率的調整需同外國侵略者"秉公議定",清政府無權單獨制訂和修改,這意味着清政府放棄了保護本國民族工業的權力。這樣一來,方便了外國商品的傾銷和資源掠奪,限制了本國工商業的發展,破壞了民族工商業。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中國。1901年,清政府在北京與德、美、法、日、英、意等十一個國家代表簽定了《辛丑條約》,其中規定中國賠償海關銀四億五千萬兩,分39年還清,年息四厘,以海關、常關稅、鹽稅作抵押。《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最為屈辱的不平等條約,可謂喪權辱國。

(二)涉外稅收的發展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涉外稅收從無到有,逐漸發展起來,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在這一時期,面對帝國主義的經濟封鎖,毛主席領導全國人民按照"自力更生為主,爭取外援為輔"的方針,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和經濟建設,國民經濟的外向度很低,吸引的外資項目相對較少,在這一階段,我國的涉外稅收管理對象和涉外稅收收入也相對較少。

第二階段,從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4年稅改之前。在這一時期,我國實行對外改革開放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進入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時期。特別是進入八十年代以後,由於我國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和資源、市場、勞動力等比較優勢,尤其是國家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投資逐年增加,投資領域越來越廣,投資規模越來越大,涉外稅收收入也不斷增加,涉外稅收在整個稅收中的比重逐年提高,我國涉外稅收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首先,涉外稅收法律體系逐步建立。除流轉稅、財產行為稅沿用50年代制定的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以外,在所得稅方面,1980年9月全國人大制定了適用於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法,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從而建立了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行為稅在內的較為完備的涉外稅收法律體系。其次,建立了專門的涉外稅收徵收管理機構。涉外稅收工作是國家對外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國家改革開放的大局和對外的形象與威望。涉外稅收單獨設置機構、實行專門徵收管理,有利於貫徹國家對外開放政策,有利於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再次,實行了"征、管、查"一體的征管模式。涉外稅收政策性強,對外影響大,維護涉外稅收政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做到規範執法至關重要。因此,在政策執行、稅收管理、稅務檢查方面都要求一個窗口對外,防止政出多門。同時,在涉外稅收隊伍建設方面也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各地都配備了政治素質高,了解國內外稅收法律、熟悉國際會計規則、懂外語的業務幹部,涉外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大大提高。

這一時期,我國的涉外稅收得到了長足發展。1984年,我國的涉外稅收收入為2.16億元,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0.2%。從1984年到稅改前的1993年,我國的涉外稅收收入年均增幅超過70%,涉外稅收占全部稅收的比重也上升到5.5%。

第三階段,從1994年稅改至今,是我國涉外稅收高速發展時期。表現在:一是涉外稅收法律體系更加完善。除企業所得稅外,其他各稅基本實現了內、外資企業和內、外籍人員的統一;二是對涉外稅收工作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各級政府都把創造良好的涉外稅收環境作為招商引資的重要條件來抓,在人員選配、設施配備、管理手段等方面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和支持;三是涉外稅收管理隊伍得到進一步加強。 特別是1996年國、地稅涉外稅收征管範圍調整後,從事涉外稅收工作的人員大量增加,人員素質大大提高;四是征管手段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審核評稅、稅務審計的推行和實施,提高了涉外稅收的征管質量和控管效果,涉外稅收工作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五是涉外稅收收入和占全部稅收的比重都有了大幅度提高。2001年,全國涉外稅收收入已達2882.72億元,占當年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9%。涉外稅收真正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國家財力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