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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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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群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慨念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2]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如果煽動群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成本罪。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8條的規定,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群眾是否聽信其煽動,是否實際上造成危害後果,都應當立案追究。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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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