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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姻親 |
直系姻親 |
中文名:直系姻親 外文名:Relative in-law 分 類:一種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另一種指直系血親的配偶 相鄰概念:血親、旁系姻親 |
直系姻親之概念即指己身配偶之直系血親(二者共同後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親的配偶。直系姻親可分為兩種:一種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另一種指直系血親的配偶。前者譬如公婆、岳父母以及未形成扶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等,後者如兒媳、女婿、孫媳等。兩種關係是相對而言的,譬如以公婆與兒媳為例,對公婆而言,媳婦是其直系血親(兒子)的配偶,對媳婦而言,公婆是其配偶(丈夫)的直系血親。
現實生活中,主要涉及的是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兩類直系姻親的相關問題。至於未形成扶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如果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則准用擬制血親的相關規定,若無此關係,自無贅述之必要。至於其他直系姻親關係諸如孫媳、曾孫媳、孫女婿、曾孫女婿等,一則代數久遠,詳論之意義不大;二則可以准用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之規定。[1]
概念
直系姻親,顧名思義與婚姻、直系親屬、姻親等概念相關。故欲先明其義,必先解決與之相關的問題。何謂親屬?在《禮記·大傳》《儀禮·喪服》等文獻中均有關於親屬的描述,漢代儒家學者劉熙在其《釋名·釋親屬》中這樣解釋:「親者,襯也,言相隱襯也」「屬,續也,思相連續也」。 於是就把親屬定義為基於婚姻和血緣而產生,具有親屬身份的人們之間具有「相襯相續」的密切關係。現代意義上的親屬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親屬是指一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產生關係的人,這是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狹義上的親屬僅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產生的且彼此間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人,此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 當然婚姻家庭領域所研究探討的對象僅為狹義之親屬。至於姻親則是指以婚姻關係為中介相互聯繫的親屬。直系則是關於親系的分類,其中包括直系親和旁系親。
直系姻親是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親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這是一種間接的姻親關係;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綜上,可推知直系姻親之概念即指己身配偶之直系血親(二者共同後代除外)和己身直系姻親的配偶。
分類
從前述定義可知直系姻親可分為兩種:一種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另一種指直系血親的配偶。 前者譬如公婆、岳父母以及未形成扶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等,後者如兒媳、女婿、孫媳等。兩種關係是相對而言的,譬如以公婆與兒媳為例,對公婆而言,媳婦是其直系血親(兒子)的配偶,對媳婦而言,公婆是其配偶(丈夫)的直系血親。
現實生活中,主要涉及的是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兩類直系姻親的相關問題。至於未形成扶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如果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則准用擬制血親的相關規定,若無此關係,自無贅述之必要。至於其他直系姻親關係諸如孫媳、曾孫媳、孫女婿、曾孫女婿等,一則代數久遠,詳論之意義不大;二則可以准用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之規定。
產生與消滅
從上文中我們了解到姻親關係是基於婚姻關係和血緣關係而產生的。婚姻關係的成立是姻親關係產生的基礎,只有當婚姻關係成就時配偶一方才與另一方的親屬及雙方的親屬之間發生姻親關係這無異議。譬如夫妻雙方結婚後公婆與兒媳、女婿與岳父母之間的關係才產生。故婚姻成立的時間為姻親關係發生的時間。但是婚姻關係的終止是否連帶地消滅基於此而產生的姻親關係?這是就婚姻關係的變動而言,就血緣關係的變動來講,也當然地發生姻親關係的變動,如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若雙方關係轉為擬制血親,則直系姻親關係當然消滅,這沒有討論的必要。
從現實生活以及司法實踐和法律規定來看,婚姻關係的終止存在兩種情況:其一、配偶一方或雙方死亡,此處的死亡應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上的宣告死亡兩種情況;其二、配偶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所不問。對於這兩種原因是否導致姻親關係的解除,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規定:
姻親關係是否因離婚而消滅
《日本民法典》第728條第1款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終止。」韓國民法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的規定與之相同;《德國民法典》第1590條規定:「有婚姻而生的姻親關係,不因該婚姻解除而消滅。」《瑞士民法典》的規定與之相近。可見在國際範圍之內,各國的立法存在消滅主義和存續主義兩種截然相反的立法模式。中華民國時期的《婚姻法》第983條第二項規定離婚後雖然雙方消滅了其因婚姻締結而產生的家屬關係,不過已經發生的親屬關係即使離婚後還是要受到禁婚的限制。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親屬編規定,「禁止直系姻親和五親等內不同輩分的旁系姻親結婚」「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即規定禁止姻親之間通婚,即便是姻親關係消滅,這種效力依然延續。
姻親關係是否因配偶死亡而終止
配偶雙方死亡,這種直系姻親關係隨着主體的消滅而終止。故此討論的僅為配偶一方死亡的情況。日本舊民法第729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離其家時(即再婚),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等的姻親關係終止。日本現行民法第728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表示終止姻親的意思時,姻親關係終止。[2]
我國《婚姻法》未規定姻親關係終止的原因,而是把配偶死亡或婚姻關係解除後是否保持此前的姻親關係的選擇權留給姻親關係當事人,聽從當事人的意願,而不加強行干涉。或者聽從當地的風俗習慣。但從《繼承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看,立法者在立法時可能考慮到尊老、贍養老人和相互扶助的傳統美德而主張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也不因生存配偶再婚而終止。
在筆者看來,民法乃私法,理當以意思自治為本位。無論是離婚還是配偶一方死亡(配偶雙方死亡,由於主體都不存在了,他們之間的直系姻親關係也就當然地消滅),只要當事人自願保持先期存在的姻親關係,法律則無必要去加以否定。當然這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即如果當事人之間因姻親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相應的扶養義務時,當然這種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非道義上的義務。由於義務具有當為性,如果允許當事人憑自願來選擇是否履行,則必當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此時採用法律手段去督促當事人履行這種義務則不無不可。故姻親關係的消滅關鍵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且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具有法定強制的性質。
相關思考
我國直系姻親制度的相關思考
論及直系姻親法律制度,首先不得不提到直系姻親之間的扶養關係問題。直系姻親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係不僅涉及直系姻親關係的消滅,而且與直系姻親之間是否構成遺棄息息相關。按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直系姻親之間是否存在撫養關係聽從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若從法理角度而言,民法以「意思自治」為本位,在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中,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聽憑當事人的意願。但若如此則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中國人口眾多,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夠完善,家庭的扶養範圍還不宜過窄。
據聯合國第二屆世界人口老齡大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提供的數據稱,我國已進入老齡化國家,2015年我國老年人數量將超過2億,約占總人口的14%,2024年我國老年人口增長達到高峰,60歲以上人口人數將突破3億,其中2.6億在農村,而到2040年時,全國老年人口總數將增至3.37億,占人口總數的24.48%,即每4個人中就有1個老人。有人強調扶養老人應是社會共同的責任,不能片面強加給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但是即使國家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的也僅僅是老有所養的問題,不能解決老年人尤其關注的精神慰藉問題(這也是扶養很重要的一方面),親屬之間的情感是用金錢買不來的。試問有誰願意成天吃吃喝喝孤獨終老?隨着經濟的發展,許多子女均外出工作生活,造成社會上一個新新群體的誕生——「空巢」老人。他們雖然能夠得到子女的經濟上的扶住,但是精神上的孤寂讓他們倍受煎熬,常常「老無所依」。法律若是單單把這種責任放到老年人子女身上,而對其配偶則聽從自願。現實生活中往往會造成直系姻親不僅不履行這種義務,反而會成為其配偶履行義務的阻力。
「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作為人類社會法律進步的最高境界,不正是強調立法應源於現實生活而順應自然、社會規律。倘使直系姻親負有此種法定義務,則直系姻親之間的扶養、繼承問題就不用像現實生活中那麼的複雜。正如有的學者提出在立法內容上,「親屬關係通則」可包括:同居一家的直系姻親之間互有扶養義務(或在扶養關係上准用本法有關直系血親的規定)。但繼父母子女之間已形成扶養關係的,才互負有扶養義務。
視頻
「直系姻親」是什麼意思?
參考資料
- ↑ 直系親屬包括哪些?,鴨寮街
- ↑ 論直系姻親的發生、終止及其法律效力,先曉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