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風景特定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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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係指按中華民國所頒布之《發展觀光條例》與附屬法規命令《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之規定,完成風景特定區評鑑,被評定為直轄市級及縣(市)級,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的風景特定區。[1]
列表
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 新北市:十分風景特定區、烏來風景特定區、碧潭風景特定區、瑞芳風景特定區
- 桃園市: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虎頭山風景特定區、拉拉山風景特定區、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
- 臺中市:鐵砧山風景特定區
- 高雄市:澄清湖風景特定區、月世界風景特定區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 新竹縣:清泉風景特定區
- 苗栗縣:明德水庫風景特定區、泰安溫泉風景特定區
- 南投縣:鳳凰谷風景特定區、虎頭山風景特定區、霧社風景特定區
- 屏東縣:落山風風景特定區
- 宜蘭縣:大湖風景特定區、梅花湖風景特定區、冬山河風景特定區、五峰旗風景特定區
- 花蓮縣:七星潭海岸風景特定區
- 臺東縣:知本內溫泉風景特定區、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
待評鑑風景特定區
- 新北市:淡水風景特定區
-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石岡水壩特定區、霧峰風景特定區
- 高雄市:六龜彩蝶谷風景特定區、美濃中正湖風景特定區
- 新竹市:青草湖風景特定區
- 宜蘭縣:龍潭湖風景特定區、礁溪風景特定區
- 彰化縣:田尾園藝特定區
- 南投縣:東埔溫泉風景特定區、廬山溫泉風景特定區、翠峰風景特定區
- 嘉義縣:中崙風景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吳鳳廟特定區
- 嘉義市:蘭潭風景特定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