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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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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稅務行政許可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編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深入開展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同時優化部分稅務事項辦理程序,進一步便利納稅人繳費人,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

新變化 一、取消5項行政許可事項管理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

2、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

4、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5、取消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二、編列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三、辦理程序更簡化

對上述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的5個事項簡化優化辦理程序:

1、減時限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將受理環節由5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同時將事項辦結時限在原許可法定辦結時限基礎上壓縮了5-10個工作日。

2、減環節

簡併辦理程序。將辦理程序由「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調整為「申請、受理、核准(核定)」。

3、減資料

對已實名辦稅的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在辦理相關事項時免於提供個人身份證件,推行稅務文書電子送達。

四、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更嚴格

1、科學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

稅務總局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制定全國統一的實施規範,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2、依法依規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稅務總局根據清單和實施規範編寫統一格式的辦事指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審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統一格式辦事指南基礎上細化編制符合本省實際的辦事指南,但須在本省範圍內保持統一和規範。

3、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

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一旦發現,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政策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文。就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進行了規定。一是依法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二是嚴格依照清單實施稅務行政許可;三是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四是做好清單實施保障;五是清理相關規範性文件。

(二)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根據《清單》編列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1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明確了事項實施機關、審批層級、設定依據、許可條件、申請材料、監管主體。

(三)附件2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將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由15種減少至12種,同時對部分文書內容進行了調整優化。

(四)附件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定。對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要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逐項予以明確,制定了服務規範,明確了監管規則和標準。

二、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的有關稅務事項辦理程序如何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號)發布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企業印製發票審批」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具體辦理程序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2022年第20號)另行明確。

註:「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名稱調整為「確定發票印製企業」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個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正文。就進一步簡化優化「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等5個事項的辦理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簡化受理環節、簡併辦理程序、減少材料報送、實行全程網辦。

(二)附件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等事項實施規定。對5個事項逐項明確了調整後的實施規定。

(三)附件2稅務文書樣式。明確了調整後的文書樣式。

四、《公告》中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事項和緩繳稅費有關政策事項有何區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經濟平穩增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7號)等文件對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政策進行了規定,納稅人享受上述有關政策不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條件的可以自主選擇享受,無需專門提出申請。納稅人享受緩繳稅費政策期限屆滿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特殊困難情形的,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程序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