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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情報交換是名詞術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稅收情報交換,是指我國與相關稅收協定締約國家(以下簡稱締約國)的主管當局為了正確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其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範圍情報交換等。

正如艾基爾(eichel)和馬里根(mulligan)所指出的,有效納稅控制制度的個基礎是稅收情報。對納稅義務進行稽查,從根本上講,意味着稅收情報的披露;而獲取情報的作用,是確定納稅人履行其納稅義務的程度。通過一種有效的稅收情報交換網絡,各國的稅務人員就可以了解、核查納稅人從事了哪些涉稅活動、以及這些涉稅活動的範圍。保持經常性稅收情報交換的意義就在於它使稅務當局的納稅控制成為可能,並對納稅人還具有勸阻效應。因此,大多數國家開始意識到,若要限制經濟全球化給各國稅收帶來的負面影響程度,唯一的方式,或至少最有效的方式,是各國進行稅收征管國際合作。通過這種合作機制,各國稅務當局就可以採取各種措施,對跨國性的應稅活動實施更有效的監控。

各國間稅收情報交換的法律規定,大約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葉,當時比利時同法國(1843)、荷蘭(1845)和盧森堡(1845)簽定了各種稅收條約,在這些條約中,就包括了一條在註冊稅方面進行稅收情報交換的條款。然而,儘管各類國際組織,諸如國際聯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un)和歐盟(eu),主張和建議加強各國間的稅收情報交換,但這種征管合作機制的真正發展和運用只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事情。

稅收情報交換是我國作為稅收協定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開展稅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為了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提高對跨國納稅人的稅收管理水平,必須進一步履行我國政府與別國政府簽署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情報交換條款及情報交換專項協議的有關規定,避免對跨國納稅人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逃稅等行為的發生。

稅收情報交換主要是指稅收協定締約國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交換的為實施稅收協定和稅收協定所涉及的稅種相應的國內法律所必須的情報。情報僅涉及稅收協定規定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的預提所得稅等。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行業範圍情報交換、同期稅務檢查和授權代表的訪問等。

稅收情報交換必須通過兩國稅務主管當局進行,實施稅收情報交換的有關文件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代表負責簽署,我國的稅務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稅務人員在沒有通過省局、得到國家稅務總局及外國稅務主管當局的允許,不得直接接觸外國地方稅務官員。對外國地方稅務官員沒有經外國稅務主管當局、國家稅務總局、省局直接向本地發出的各種形式的稅收情報交換請求,不得答覆,並及時將情況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採用主管當局授權代表訪問形式收集稅收情報,必須得到外國稅務司法當局的授權和國家稅務總局授權,否則,構成對對方國家主權的侵犯。根據我國鑑定的雙邊稅收協定沒有義務向締約國對方提供以下情報:

採取與我國或締約國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違背的措施獲取情報;

按照我國或締約國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渠道不能得到的情報;

提供泄露任何貿易、經營、工業、商業、專業秘密、貿易過程的情報或者泄露會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程序)的情報。

除納稅人有確鑿理由證明是貿易、經營、工業、商業、專業秘密外不得濫用本規定。

稅收情報保密是相互信任的基礎,是國家間有效合作的前提條件,必須遵守情報交換的有關保密規定。根據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情報的使用和披露有以下限制:交換的情報僅應告知與查定、徵收、管理、執行協定所含稅種有關的人員或政府機關,以及起訴、裁決上訴的人員或部門(包括法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不得直接向有關的納稅人出示,不得向其它納稅人或其它無關人員透露。上述被告知人員或政府機關應僅為稅收的目的使用情報,但可以在法庭訴訟程序或法庭判決中透露有關情報。情報交換有關函件的傳遞應作密件處理。隨同情報請求或回復對方國家情報請求的合同、商業信件、發票等附件,如其內容不能翻譯,必須給予必要的外文提示。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來華投資數量規模都呈現明顯擴大的趨勢,與此同時,跨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也引發了嚴重的跨國偷漏稅問題,並已成為我國涉外稅收征管的重點和難點。調查顯示,自1997年實施涉外稅務審核評稅以來,我國在對57160戶外資企業進行審核評稅時,就發現這些企業中有7.2億元的不明虧損,給我國稅收造成巨大損失。應看到,一些外企受利益驅動,為追求超額利潤,通過轉讓定價、虛增費用成本等隱蔽手段,使應交稅收流失,部分轉化為其超額利潤。同時仍有為數不少的外資企業財務核算混亂,費用列支存在嚴重問題,其高層管理者的個人工資收人不在企業賬簿中列支,境外收入拒不提供,存在嚴重偷漏稅的嫌疑。另一方面,除現行涉外稅收管理體制、稅制、稅收管轄權等方面原因外,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的滯後也是導致涉外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稅收情報交換存在的突出問題

1.稅收情報交換程序繁瑣,時間跨度較長。依據目前的稅收情報交換程序,每一次情報交換都必須經市級、省級、國家三級稅務部門協調進行,並且稅收情報交換周期一般需要1-2年,對於流動性較強的承包工程或者提供勞務,進行情報交換的時間應該是在該收入構成納稅事實的同時,而由於煩瑣的程序,再由於國外稅務部門回函時間較長,很難在需要的時間內及時回復,造成即使收到回復,由於非居民已離境,進行情報交換就失去意義。因此,基層稅務機關在執行上存在顧慮,對於一些偷漏嫌疑較小的問題放棄了情報交換,客觀上一定程度地縱容了偷漏稅行為的發生。

2.缺乏稅收情報交換具體操作辦法。2006年總局下發了《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程》,但是其頒布的同時只對程序、保密等方面作了強調說明和大致規定,並未就相關內容做出詳細注釋,致使其在應用與具體工作時顯得過於簡單,缺乏適應具體實踐、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晰規定和操作規程,致使基層稅務部門在具體執行上缺乏規範性依據。

3.征納雙方占有涉稅信息不均衡。轉讓定價因其隱蔽的特點是目前外資企業經常採用的一種避稅手法,對其防範的關鍵就是要系統地掌握國際市場上各類原料、產品和勞務的實時價格。而在稅務機關無法出國調查的情況下,缺乏跨國之間的定期信息交換,涉稅信息來源渠道很少且不系統,造成了稅務機關對涉稅信息掌握的不完整,從而制約了相關工作的開展。

4.對情報交換工作認識不足。對情報交換工作目前主要存在兩種錯誤認識:一是認為如果採取嚴格的防範措施,對外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予以過多的監督檢查,會影響稅企關係,挫傷外商的投資積極性。二是認為進行情報交換就說明稅收管理存在漏洞的錯誤思想,加之情報交換涉及稅收問題一般比較複雜,影響較大,難以掌握,必然影響基層稅務部門開展情報交換的積極性。

5.稅務人員素質與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當前基層國稅人員普遍缺乏反避稅經驗,計算機、外語應用能力和保密意識在內的政治、業務素質偏低,多數情報交換單純為完成任務,對疑點排查不力,所做情報不符合「疑點明確、與己有利、請求充分」的基本原則,造成情報交換的質量不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