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用途建築物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綜合用途建築物,是香港1950年代至1960年代一種盛行的樓宇種類,通常會商住工業並用。
歷史說明
「綜合用途建築物」這名稱可追溯到香港《建築物條例》1950年代用來形容結合工業、商業和住宅用途的樓宇。
綜合用途建築物在香港的1950至1960年代特別蓬勃,有三個主要原因:
-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香港的資本主義提供了平台資本家在香港發展工業;
- 1950年代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受到貿易制裁,港英政府決定把香港的經濟模式由轉口港轉型製造業[1];
- 綜合用途建築物能滿足突然急增的住宅和工業的物業需求,而且還在初期階段,所以當時數量有增無減。
建築規格
- 香港《建築物條例》定義「綜合用途建築物」為「部分是供居住而建」及「部分是為居住以外用途而建」的建築物[2];
- 高度等於10層或以上的的建築物需同時加裝升降機,因此當時興建的綜合用途建築物通常會以此為限以減低成本;
- 因為當時啟德機場飛機升降的緣故,九龍半島的各種建築物在高度上亦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