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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是中國專有文化名詞。

如今,一個擁有燦爛文化的中國,帶着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1]屹立在世界東方。而中華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漢字[2]

名詞解釋

納稅義務人或納稅人又稱為納稅主體,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一個稅種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國家對誰徵稅的問題,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印花稅等稅種暫行條例的第一條規定的都是該稅種的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的種類

納稅義務人有兩種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兩個相對稱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稅法中規定的納稅人有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最基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目的和標準,還可以對自然人和法人進行多種詳細的分類,這些分類對國家制定區別對待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的經濟調節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例如,自然人可劃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等;法人可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還可按企業的不同所有制性質來進行分類等。

納稅義務人的義務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均衡的,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牴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機關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納稅人有義務就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欠稅情況。

2.企業合併、分立的報告義務。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義務人與代扣代繳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義務人

與納稅人緊密聯繫的兩個概念是代扣代繳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義務人。前者是指雖不承擔納稅義務,但依照有關規定,在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結算貨款、收取費用時有義務代扣代繳其應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例如,出版社代扣代繳作者稿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等。如果代扣代繳義務人按規定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將支付一定的手續費。

反之,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造成應納稅款流失或將已扣繳的稅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時繳入國庫,一經稅務機關發現,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星不承擔納稅義務,但依照有關規定,在向納稅人收取商品或勞務收入時,有義務代收代繳其應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委託方應該繳納的消費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