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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登記制度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統計登記制度是指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等,依照法定的期間、程序和要求,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成立、變更、註銷等統計登記手續的制度。

統計登記制度的意義

建立統計登記制度的意義在於:

1、建立統計登記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掌握統計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發展變化情況,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保證統計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建立統計登記制度,是建立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的抽樣調查為主體的科學統計調查方法體系的前提和基礎。

3、建立統計登記制度,是建立統計單位名錄庫的需要,可以進一步研究所有單位的基本情況。

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具有上報統計資料義務的單位和組織的成立、變更、終止,均應辦理統計登記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根據分工和規定的程序,負責接受、審核登記申請,並核發《統計登記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