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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和行動 |
中文名稱: 維和行動 地區: 中東 目的: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性質: 聯合國的主要使命之一 開始時間: 1948年6月 |
維和行動是由聯合國採取某種軍事行動,為通過其他政治、外交途徑最終解決爭端創造條件,或是監督落實已達成的協議。
維和行動大致分為兩大類:部署觀察團和派駐維和部隊,這兩類都是建立在自願和非強制基礎上的行動,實施需要得到衝突各方的同意與配合,對地區性衝突起隔離和緩衝的作用,是一種控制爭端並使之逐步降級的十分有益的手段。
中國每年配合其他國家行動。[1]
發展歷史
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是《聯合國憲章》中闡明的聯合國主要使命之一。在執行這一使命的過程中,維和行動是使用的最普遍的方式。
從1948年6月向中東地區派出聯合國巴勒斯坦停戰監督組織至2013年,聯合國已執行了68次維和行動。聯合國維和人員在十分危險和艱苦的條件下,執行維和任務,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維和行動已成功阻止了近100個國家的軍事衝突。
聯合國組織決定,凡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的人員,必須被送到設於北歐4國的訓練中心接受特種訓練,以熟悉維和部隊的職能、宗旨、任務和進行特種軍事訓練。
1988年,聯合國的維和行動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
維和原則
第一,維和行動不得妨礙有關當事國之權利、要求和立場,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衝突中的任何一方;
第二,維和行動必須徵得有關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實施;
第三,維和部隊只攜帶輕武器,只有自衛時方可使用武力。
行為準則
維和原則:儘管《聯合國憲章》沒有對維和行動做出明確規定,但是歷經近60年的實踐探索,國際社會今天已經形成了以下四條公認的維和行為準則:
合法原則
即維和行動必須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必須獲得正當授權和明確的任務;維和部隊通常要由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授權建立;聯合國維和人員必須接受聯合國授權指揮;等等。根據這些原則,當前美國在伊拉克的軍事行動不屬於維和行動。聯合國官方網站還指出,由於美國在朝鮮戰爭中建立的所謂"聯合國軍"並不受聯合國指揮,也不屬於聯合國維和部隊。
同意原則
即維和部隊的進駐與活動,需由安理會或大會決定,並徵得有關各方同意(其中15個理事國中,最少有九個國家贊成,而且中國、美國、英國、俄羅斯、法國五個常任理事國沒有投反對票),然後授權聯合國秘書長組織;而且,聯合國維和行動只有在衝突各方同意之後才能進行,維和部隊由哪些國家組成,採取哪些維和措施,事先應得到衝突各方的同意,以免聯合國維和部隊成為新的衝突一方。進駐後,一旦該國政府提出撤軍要求,必須立即撤出。
中立原則
參加維和的成員必須來自與衝突各方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國家。維和部隊不同於普通的軍隊,它沒有戰場,沒有敵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隊。它必須嚴守中立,不得捲入衝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國內政。但也曾有過違背此原則的維和行動。如1999年北約空襲科索沃後,安理會決定在科索沃部署"國際安全存在"。但北約一些部隊偏袒阿族的"科索沃解放軍",推遲解除收繳其武器的日期,結果導致多起針對塞族的暴力仇殺事件發生。
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則
即維和人員不得使用武力去達到維和的目的,只有在迫不得已時--如保護戰友、聯合國財產,對企圖使用武力者進行反擊等情況下,方可使用武力進行自衛。否則,只能撤出。如1993年,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維和部隊企圖強行解除索馬里各派武裝,遭到武裝襲擊。美軍動用武力實施報復,結果遭到更大規模的反擊,共有102名維和人員陣亡,其中美軍陣亡44人。由於維和人員損失巨大,而且完全失去了當地民眾的支持,維和部隊被迫於1995年3月3日全部撤出索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