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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United States Senate,全稱為美利堅合眾國國會參議院)是美國國會的兩院之一,其組成和權力建基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

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席。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

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權力是如何劃分的

眾議院:體現民主性,人數多的州份額大,每州至少一人,主要權力:稅收,財政,政府預算的提案權(掌握政府錢袋子),立法權,參議院通過法案的覆核權,對聯邦行政分支的監督權,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的權力,總統選舉中選舉人票數相同時,立即選舉總統的權力參議院:體現州權利和地位的平等性,每州兩個人,主要權力:修改財政法案權力,立法權,對眾議院通過法案的覆核權,行政分支重要人事提名(內閣,軍隊等)審批權,最高法院大法官,聯邦上訴法院法官提名審批權,大使,領事等重要外交官員人事審批權,國際條約審批權,宣戰權和媾和權,彈劾總統的終審權參眾兩院通過的法律文本必須完全一致參眾兩院有修憲權,但是修憲案必須得到兩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支持[1]

簡介

參議院在華盛頓特區的美國國會山莊舉行會議。兩院制的美國國會是於美國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涅狄格妥協案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定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其結果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為廣泛。

美國參議院是美國國會的兩院之一,美國的立法部門,議場坐落於首都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北翼。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 參議院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且除非是為了在表決平手時打破僵局,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而任期較長,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

美國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元老院(Senate)之名。其議場坐落於首都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北翼。眾議院則在同一幢建築的南翼召開會議。

現今參議院

本屆美國國會(第117屆)於2021年1月3日開幕。參議院議長(副總統兼任)卡瑪拉·哈里斯 [1] ;臨時議長查爾斯·格拉斯利(英文:Charles Grassley,共和黨)。 [2-3]

大多數法案會送入國會兩院其中之一。憲法規定參議院有批准條約、批准或者拒絕批准總統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執行部門官員、在總統及下屬官員被彈劾時進行審判等職權。

但由於「所有將增加稅入的法案應由眾議院首倡」,所以參議院無權提案徵稅。參議院所無權倡議的撥款法案或授權開支聯邦資金的法案,眾議院可自行提出。歷史上,參議院曾論爭此一眾議院擁護者所提出的解釋。然而,眾議院就是拒絕審理參議院提出撥款法案,因此於事實上奠定了這項論爭的結果。憲法阻攔參議院討論稅入相關法案是基於英國國會的運作方式,在英國只有下議院可行提出該種議案。

人事任命

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法官以及美聯儲主席。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歷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參議院對人事案的同意權是有些限制的。例如,憲法規定,總統可不經參議院建議與認可而於國會休會期間任命人事。休會任命僅暫時有效,該職務於下次國會議期開始時再度出缺。儘管如此,總統經常作休會任命以避過遭參議院駁回任命案的可能性。而且,如最高法院在Myers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所認為,儘管行政官員之任命須經參議院的建議與認可,但其解職並不需要。

參議院在條約批准上也有重要的角色。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建議與認可後方能批准條約。然而,並非所有國際協定皆屬條約,故無須經參議院認可。參議院曾通過法律,授權總統不經參議院而締結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同樣的,總統亦可經由國會兩院之一的相對多數之同意以簽署國會-行政協定而無須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協定或國會-行政協定兩者皆不見於憲法條文,暗示着閃避條約批准程序為違憲。然而,這些協議的有效性已由最高法院確認。

彈劾官員

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 若在任的美國總統受彈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須主持其審判。在彈劾審判過程中,參議員須坐鎮監視與監證。有罪判決須在場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准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 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曾十六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七位官員遭判決解職(其中一人在參議院完成審判前辭職)。只有二名總統曾遭彈劾:1868年的安德魯·約翰遜、1999年的比爾·克林頓。二樁彈劾案都以失敗告終。在約翰遜一案中,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未達判決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 臨時推舉 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授權參議院在沒有副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副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參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選舉人團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見。在美國歷史上,參議院僅有一次須打破此種僵局。

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是如何分工

大致上說,眾議院最重要的職責是管錢---確定收那些稅,收上來的稅怎麼用。眾議院撥款委員會是最重要的部門。行政部門都要由眾議院來撥款,如果行政部門和眾議院談不攏,那麼就會出現我們經常看到的場面---政府沒錢,關門。眾議院的名字是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這些個民選的代表們都代表着錢。因為在英國殖民時代,北美在倫敦英國議會沒有自己的代表,所以在討論徵稅議案時無法保護自己的利益而被薅羊毛,美國人痛感這一點,所以提出了口號:沒有代表不納稅。這個代表就是那些representatives.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眾議院的根本職能。參議院的名字是Senate, 中文和眾議院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實際意義卻相差很遠,我總覺得翻譯成元老院比較好。這個院主要是管批准對外國的條約,加入退出國際組織(比如當初的國聯因為參議院不批准所以沒有加入)。各部部長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審查任命,等等。在費城制憲會議上,民主派的傑斐遜認為只要一個按人口比例選出的議院就夠了,足以代表人民,但是聯邦派認為人民議院有衝動,多變的問題,所以需要第二議院來加以平衡和抑制,來避免多數人的暴政,這個院就是Senate. 同時還有個大小州權利平衡的問題。所以最後的妥協(很牛的妥協!)是第一議院(眾議院)由全民選出,各州席位由人口比例決定(每州最少一位),這個有利於人口眾多的大州,徵稅和撥款議案由這個院提出和決定。第二議院由各州決定(州長或州議會任命,後來才改為直選),席位每州兩個,這個院相對有利於小州。這樣的一個平衡體系大致保證了立法機構的穩定。

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法案中,兩會共同決議,一方否決法案即失效;這三分之二中,又有超過三分之二眾議院擁有優先表決權(眾議院沒過,參議院不可以表決)專門職能上,眾議院是平民院,偏重國內事務;重點體現在負責審核白宮提出的預算。但這份權力也被參議院所制約,參議院有時也能夠參與預算投票。參議院則完全獨享外交權,完全獨享人事任命權,不受到眾議院任何干預;比如,有完全權力任命各部門部長,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命外交大使。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