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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審計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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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審計局是主管審計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1],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衢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0〕114號)設立的。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績效、經濟責任、政府建設投資項目、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社會保障資金、文化教育資金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2],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負責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收入與支出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

5.市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市政府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和委託,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依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措施執行情況、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負責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當地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九)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和委託的審計事項。

(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組織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決策和部署,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衢州市審計局 相關視頻

審計局工作記錄片
衢州宣傳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