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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XI'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XAST),簡稱西安市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西安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歷史沿革

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西安市科協)是在1958年根據市委1958年8月11日市發〔58〕171號文件成立的。當時和市科學院、市科委合署辦公,一套人員,三個牌子。科協是科技工作者的群眾團體,是黨團結和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黨領導科技工作的助手,其基本任務是動員組織科技工作者,大力開展學術交流[1]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隨着本市科技事業的發展,科技交流、科普宣傳活動日益頻繁,1962年4月根據市委〔62〕64號文件精神,市科協與市科委分開辦公,市科協歸市委宣傳部領導。1980年3月13日根據市委市批字〔80〕28號文件,改變市科協的隸屬關係,本會由市委直接領導。1986年粉巷22號科技大樓竣工,從此結束了市科協長期以來「有家無舍」的狀況,廣大科技工作者有了自己的活動場所,給科協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各項科技活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西安市科協是西安市最大的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方面的科技學術團體,現有學會85個,區縣科協13個,基層單位科協76個,擁有15萬科技工作者。

主要職責

西安市科協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領導分工

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第八屆委員會主席:樊代明

主席:耿占軍 劉發奎 王曉紅 衛軍水 馬遠良 王潤孝 朱恪孝 劉建華 李佩成 黃翔 韓權 舒德干

駐會領導:耿占軍,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劉發奎,黨組成員、副主席 ;王曉紅,黨組成員,副主席 ;趙四海,副巡視員。

黨組成員:張志斐

組織章程

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實施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細則

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結合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實際,制定《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實施<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是西安地區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西安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市委、市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地方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條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推動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人才強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城市。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西安建設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市級學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以及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條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第七條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扞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第九條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十一條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地方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第十四條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條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興辦符合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七條市級學會是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區縣級學會是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學會和基層組織發展個人會員。在個人會員比較集中的單位可設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本《細則》,執行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和決定,開展符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代表參加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參加科學技術協會的活動,對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學會和基層組織規定個人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條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會員日定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全市領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全市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全市委員會是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二條全市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市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全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市級學會、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條全市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市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細則》;

四、選舉產生全市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全市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六條全市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市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全市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實施全市委員會確定的任務,批准全市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團體會員的接納或退出。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可設置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西安市科學技術顧問。

第五章市級學會

第三十條本《細則》所稱市級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三十一條市級學會加入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遵守本《細則》;

二、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依法登記;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經常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及科普活動,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市級學會,向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三條市級學會接受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市級學會退出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須經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四條市級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市級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學會支撐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級學會凡嚴重違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本《細則》,經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六章區縣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七條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是區縣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三十八條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接受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區縣學會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市級學會的指導。

第三十九條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由區縣學會和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及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區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等基層組織組成。

鄉鎮、街道科學技術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社區科學技術(普及)協會。

第四十條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執行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推選代表參加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區縣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第七章基層組織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所指基層組織是指經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在科學技術工作者集中的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受所在單位或地區黨組織領導,接受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三條成立基層組織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遵守本《細則》;

二、有相當數量的會員;

三、經常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學術交流和技術諮詢服務活動,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見、建議和訴求;

四、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四十四條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成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須向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基層組織執行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推選代表參加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四十六條基層組織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其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本協會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基層組織長期不能開展活動或嚴重違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本《細則》,經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八章工作人員

第四十八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根據其編制性質和管理的需要,執行相應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五十二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九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五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表彰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五十五條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五十六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章會徽

第五十七條參照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會徽式樣,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徽由古天象儀、航天器、齒輪、麥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標出的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名稱組成。

第五十八條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製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西安科學技術協會簡稱西安市科協。

西安科學技術協會的英文全稱是XI'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XAST。

第六十條全市委員會依照本《細則》制定、修訂相關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市級學會可根據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本《細則》制定章程。

第六十二條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和基層組織可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及本《細則》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解釋權屬西安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十四條本《細則》經西安科學技術協會全市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發展建設

2013年,西安市科學技術協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開展年度課題徵集及研究工作,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立項並開展10項課題研究,完成專題報告30多篇。組織西安市水利學會、西安系統工程學會等學(協)會在能源、水利等關係國民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參與國家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重要批示精神,推進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指導、扶持學會承擔社會職能,參與公共服務。醫學會承擔「醫療事故」「預防醫學接種異常反應」「醫療損害」技術鑑定工作;農學會承接全市農業系列職稱、證書辦理及職稱申報諮詢工作。着眼於培養和扶持一批社會信譽好、發展能力強、學術水平高、服務成效顯着、內部管理規範的示範性學(協)會,啟動實施學會能力提升計劃,將學會服務能力提升計劃和五星級學會創建工作相整合,設立西安市優秀科技社團獎,評選一等獎5個、二等獎5個、三等獎5個,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進一步提升學術影響力、社會公信力、會員凝聚力和自我發展能力。開展第四屆西安科技調研成果獎評選工作, 15項科技調研成果獲得「西安科技調研成果獎」,其中一等獎4項,二等獎5項,三等獎6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