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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已簽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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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已簽收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名詞解釋

質押已簽收是指在電子商業匯票在進行流轉的過程中,質權人已經簽收了出質人的質押申請。票據未進入質權人賬戶但質權人取得了票據權利,此時票據不可再進行流轉。出質人是申請電票質押的人,質權人是接受出質人電票質押申請。

匯票質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匯票可以設定質押。」及《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電子商業匯票的質押,是指電子商業匯票持票人為了給債權提供擔保,在票據到期日前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登記,以該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票據行為。」的規定可知,商業匯票質押是以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一種票據行為。

商業匯票質權的實現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主債務到期日先於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主債務到期日先於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到期未履行的,質權人可行使票據權利,但不得繼續背書。票據到期日先於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在票據到期後行使票據權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票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作為債權的擔保。」

因此,作為商業匯票的質權人,在滿足相關條件時,可以行使的是票據權利,即《票據法》第四條所述的:「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規定,在匯票到期後,質權人應當先向付款人/出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在被拒後,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等行使追索權。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業務流程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業務流程如下:

(一)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交質押申請,ECDS票據狀態為申請質押待簽收。出質人在質權人未簽收前可撤銷申請。

(二)質權人簽收,ECDS票據狀態為質押已簽收。

(三)解除質押:

①質權人須在質押票據到期日前提交解質押申請:出質人未簽收前質權人可撤銷申請;

②出質人簽收,ECDS票據狀態為解除質押已簽收。

(四)質押票據到期日,ECDS自動將質押票據權利變更為質權人,質權人僅可提示付款(法律規定,票據質權人不可以質押票據再行背書質押或者背書轉讓、貼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