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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船提單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轉船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裝貨港簽發的中途得以轉船運輸而到目的港的提單。亦即貨物需經由二艘以上船舶運至目的港,而由承運人在裝貨港簽發的全程提單。這種提單注有「在某港口轉船」的字樣。

轉船提單的填制

轉船提單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運人簽發。轉船提單在填制時,只記載第一程船的船名,第二程船名不記載,只寫上「在某地裝上替代船轉運」的字樣。所不同的是中途港和目的港的填寫,轉船提單的中途港名稱應填寫在卸貨港一欄中,目的港則應載於最後目的港一欄中。銀行只有在信用證中規定可接受轉船提單時,才接受這種提單。

提單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海商法》第71條)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貨代)的一種憑證。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東簽字後始能生效。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提單正面內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1)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3)船舶的名稱;

(4)託運人的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7)卸貨港;

(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提單缺少前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但是,提單應當符合該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上述規定說明:缺少其中的一項或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須符合海商法關於提單的定義和功能的規定。除在內陸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時上述第三項船舶名稱;簽發海運提單時多式聯運提單的接收貨地點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以及運費的支付這3項外,其他8項內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單其內容與此相仿。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