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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語言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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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語言學會於1981年3月30日在瀋陽正式成立,是遼寧省語言文字研究和教學工作者的社會法人團體,社團登記證號為:遼社證字0635號,業務主管單位為遼寧省社科聯,社團法人代表是渤海大學夏中華教授。遼寧省語言學會是以教學和科研為主的民間學術團體,學會成員主要由省內高等院校從事漢語教學、科研的人員以及從事與語言工作相關的其他各類人員自願組成。學會經費來源,主要靠學會會員繳交會費及企業界人士贊助,無政府資助。

學會成員

第一任會長是遼寧大學江天教授。副會長謝棟元、王文襄、王秉一、馮憑、吳士文、歐陽光遜、董傑鋒。秘書長丁貞蕖。現任會長是渤海大學夏中華教授。副會長李寶貴、李索、劉乃仲、曲彥斌、任明、唐厚廣、王功龍、姚曉波、於全有、周玉琨。秘書長王世凱。

學會宗旨

學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1]、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我省語言文字方面的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工作」。到目前為止,學會已經召開了全國性學術會議1次;召開全省性的年會11次。由遼寧省語言學會與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合作出版的論文集《遼海學林》,為廣大以語言專業為主的文科研究生提供了一個發表科研習作的平台。至今已經出版了5輯,發表論文[2] 近600篇。《遼海學林》問世後,社會反響十分強烈,不僅受到了廣大研究生、教育碩士的歡迎,而且得到了省社科聯及省內外同行的好評。遼寧省語言學會經過幾十年建設發展,會員的學科研究領域基本涉及語言本體研究和語言應用研究的各個方面,學科研究方向覆蓋面比較廣泛。遼寧省語言學會在學術研究上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據不完全統計,僅十一五期間,會員共出版學術專著48部,各類字典辭書13部;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80餘篇,被CSCI收錄20餘篇。其中有10部專著、50餘篇論文榮獲省、市政府獎勵。另外,還獲批國家社科基金5項、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3項、古委會項目12項、省級項目40餘項。

章程

(遼寧省語言學會代表大會於2004年3月6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本會名稱為遼寧省語言學會。

英文譯名為Liaoning Linguistics Academy 縮寫為L.L.A

第二條 本會性質

(一)本會成員主要由遼寧省高等院校從事漢語教學、科研的人員及從事與語言相關工作的其他人員組成。

(二)本會是以教學和科研為主的學術團體。

(三)本會是聯合性、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促進我省語言文字方面的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會歸屬

(一)本會接受遼寧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管理。

(二)本會章程上報遼寧省民政廳社團處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遼寧省錦州市科技路19號 渤海大學文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語言研究;

(二)學術交流;

(三)理論研討;

(四)論文評定;

(五)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

(一)遼寧省高等院校漢語教師;

(二)遼寧省語言文字工作者;

(三)其他從事有關語言文字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語言教學或科研方面有一定成績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須由兩名會員介紹;

(三)經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除名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學會理事會討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學會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六條 學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學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學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省內語言學界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人選;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會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善後

第二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某種原因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遼寧省社科聯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遼寧省社科聯及有關機關知道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錄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3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