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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審計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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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審計局,是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

(二)負責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三)負責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下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財政收支有關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四)負責對本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1]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負責對區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企業[2]有關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六)負責對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七)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對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八)負責對區級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受託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按法定權限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承擔上級審計機關和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職能轉變。劃入區發展改革委承擔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區財政局的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區國資管理部門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國家和市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職責,增加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審計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電子數據審計科)。負責擬訂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工作;負責政務督查督辦、考核等工作;負責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宣傳、接待等工作;負責組織人事、幹部教育、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群團組織,黨風廉政建設、信訪辦理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車輛、應急、安全等日常工作;負責審計項目實施所需的各類業務、財務、管理等電子數據的歸集、整理、儲存;負責審計信息系統建設、管理、維護;組織開展相關審計數據分析;負責計算機審計技術的支持和培訓;負責信息系統和電子數據的安全保密管理與檢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規審理科。負責對審計項目實施情況的覆核審理和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起草本單位審計業務管理制度,承擔與審計業務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審計聽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整改督查與內審管理科。負責審計規劃及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統計報表;負責統籌協調、辦理審計(調查)結果對外公告等工作;承擔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落實審計決定、審計建議的督促工作;負責起草向本級人大、政府報送的關於審計整改情況報告;負責督促落實本級人大、政府以及有關領導批示的整改事項,及時掌握有關部門受理審計移交移送案件的進展情況和辦理結果;負責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財政審計科。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重大政策跟蹤審計科。負責對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有關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企事業審計科。負責對區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企業有關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對區政府部門管理的或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涉農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教育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受託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資金進行審計;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投資審計科。負責對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或跟蹤審計;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經濟責任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負責提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負責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