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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1]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由市政府辦公廳承擔的金融協調服務職責。

(三)劃入原市經濟委員會的煤炭行業管理、電力行業管理職責。

(四)將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規定權限內工業及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工業行業管理職責,劃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監督、檢查、指導各項規劃、計劃的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分析全市以及國內外經濟形勢[2]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組織擬訂全市財政金融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配合有關金融監管機構協調管理地方金融市場;協調籌措重點建設資金;負責全市上市公司的推薦申報和規範管理工作;牽頭推進全市創業投資的發展和制度建設;參與制定財政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審批限額以上利用外資項目。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以及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省、市撥款的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招投標工作。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和煤炭、電力行業管理;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城鎮化發展戰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區域經濟的統籌協調,指導區域經濟協作工作。

(八)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並協調全市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劃,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九)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與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和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全市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法規和規章草案,參與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中長期調控目標和年度調控計劃,跟蹤、監測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的趨勢,進行市場價格預警、預測,提出價格調控建議;根據省政府授權,制定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組織、指導全市重要商品價格的成本調查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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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