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林業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長春市林業局,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1]林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全市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2];擬訂相關地方性林業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對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初審。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執行濕地保護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貫徹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市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七)承擔全市推進林業改革,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八)監督檢查全市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監督實施林業產業國家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公安隊伍;組織、指導全市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和生態補償制度;編制市級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省、市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市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對國家、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劃。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長春市林業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東北亞區域性中心城市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 ,國家公園管理局,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