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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審計廳位於青海省西寧市,是主管全省審計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1]

主要職責

(一)參與擬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全省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省政府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對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9、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0、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省人民政府和審計署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四)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六)向省人民政府和審計署提出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七)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州、地、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八)與各自治州、西寧市人民政府,海東行署共同領導州、地、市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州、地、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組織全省審計幹部的培訓學習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審計署授權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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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