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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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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國會(한국 국회),官方全稱大韓民國國會(대한민국 국회),是韓國的一院制立法機關[1],每屆任期四年。現有300個議席是由2020年4月15日的國會選舉產生。共同民主黨目前是在韓國國會擁有最多議席的政黨。
韓國國會設有議長1名、副議長2名、各種委員會、交涉團體,以及國會事務處、國會圖書館、議政研修院等立法輔助機構。依據《韓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韓國國會擁有立法權、財政審查權、人事任免權、監督權、國政監察與調查權、自律權和請願權保護等職權,是韓國三權分立憲政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錄
歷史
早期歷史
韓國國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19年4月10日韓國獨立志士為籌建大韓民國臨時政府而成立的大韓民國臨時議政院。根據《臨時議政院法》,議政院議員由地方議會和海外獨立志士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臨時議政院是1919年至1945年間大韓民國臨時政府的議會,定期和不定期舉行會議行使議決法律、臨時政府預算和決算、公債和國債事項、質詢國務院 (大韓民國臨時政府)、對國務院提出彈劾、請願受理決定等權利。
韓國光復後,李承晚、金九等人為籌建過渡政府於1946年2月1日成立非常國民議會,後又成立由28名委員組成的「最高政務委員會」(최고정무위원회는)。2月14日,非常國民議會最高政務委員會應美軍政當局的要求改組為其諮詢機關南朝鮮大韓國民代表民主議院;同年,美軍政府依照第118號法令組織了區、面、郡、道四階段的選舉,57名當選議員於12月12日成立南朝鮮過渡立法議院,金奎植被選為議長。
成立
1948年3月17日,韓國頒布《國會議員選舉法》,並於5月10日舉行了首屆國會選舉。948名候選人經投票選舉後產生198名首屆國會議員。5月31日,當選的198名國會議員召開首屆國會全體會議。會議通過了《關於國會準則的決議案》。李承晚在此次會議上被選舉為首任國會議長,申翼熙和金東元當選為副議長。
韓國首屆國會實行一院制,議員任期為四年。韓國首屆國會也被稱為「制憲國會」,1948年6月10日制定通過《國會法 (韓國)》,6月14日通過《政府組織法》,7月1日定國號為「大韓民國」,7月17日制定通過《韓國憲法》。7月20日,李承晚經首屆國會被間接選舉為首任韓國總統。8月15日,韓國政府正式成立。
發展
1952年7月韓國改憲後,韓國國會由一院制改為民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制。總統由國會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不過,兩院制並沒有很好地執行。1960年第二共和國改憲後,兩院制得以確立。民議院和參議院議員分別由小選區和大選區選舉產生。如果兩院出現意見不一致,民議院決議具有優先權。第二共和國以內閣責任制取代總統責任制。總統改為由國會選舉,並被取消法案否決權。總理經總統提名後需要民議院批准。
1962年朴正熙發動五一六軍事政變後,韓國國會被解散。同年12月,韓國進行第三共和國改憲。總統責任制和國會一院制得到恢復。總統不再對國會負責,並擁有法案否決權。國會的權限被消弱。1972年十月維新政變後,朴正熙再次解散國會,組建起位於第四共和國國會之上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並親任議長。總統由統一主體國民會議間接選舉。三分之一的國會議員是由總統推薦經統一主體國民會議選舉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議員。餘下三分之二議員為地區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國會的國政監察權被取消,會期也被壓縮。
1980年10月27日,韓國進行了第五共和國的改憲。根據修改後的憲法,國會議員全部由直接選舉產生,並增加了比例代表制。國會的權限得到擴大,立法權、預算審議權、國政調查和監督權得到加強,在憲政體制的地位得到提高,體現出獨裁體制向民主體制的過渡。
1987年10月27日,韓國進行了第六共和國的改憲。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被廢除,國會的國政監察權得到恢復,國會有權對國務總理、國務委員提出罷免建議,對大法院長及大法官、國務總理和監查院長的任命有同意權。國會的權限和憲政地位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國會議員由單一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結合的方法選舉,每屆任期為四年。
組織結構
議員組織
正副議長
韓國國會設議長1名、副議長2名,需獲在籍議員匿名投票一半以上贊成票當選,任期為兩年。議長和副議長獨立於其所在政黨,而且不得擔任政府官員[2]。根據《國會法 (韓國)》第10條,國會議長是國會的代表,有召集議會,制定和變更議事日程,維持國會秩序,監督國會事務等職權。
副議長協助正議長工作,根據正議長的指派擔任全院委員會的委員長,並在正議長缺席時代替議長行使職權。
國會委員會
韓國國會以委員會的形式運作。每個議員根據自己的特長參加至少1個以上的委員會。國會委員會分為常設委員會、特設委員會和小委員會三種。根據各個不同部門,韓國國會設有國會運營委員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政務委員會、統一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技術情報通信委員會、文化旅遊委員會、農林海洋水產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利委員會、環境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情報委員會等常設委員會。為有效解決特定問題,國會可以設立常設或臨時性的一般特別委員會。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小委員會。一般參加小委員會的是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議員。
交涉團體
根據《國會法 (韓國)》,擁有20個以上議席的政黨可組建交涉團體,不屬於其它交涉團體的20名以上議員也可以組建交涉團體。交涉團體的功能相當於議會黨團,是政黨與國會活動之間的橋樑。交涉團體一般設有由政黨院內總務擔任的交涉團體代表議員。代表議員根據自身政黨的利益要求與國會議長交涉,在國會活動中闡明其所代表政黨的觀點。
立法輔助機構
國會事務處
國會事務處是韓國國會處理行政事務的專門機構,設有事務總長、立法次長、事務次長、專門委員等。事務總長由國會議長與各交涉團體代表協商任命。國會議長根據事務總長的提名任命分管各方面具體事務的次長。立法次長負責法制、預算政策、議事錄、委員會運作方面的事務。事務次長負責計劃調整、預算、人事、議會外交、宣傳等行政事務。
國會圖書館
韓國國會圖書館成立於1952年2月20日的朝鮮戰爭時期的釜山。1963年韓國國會通過《國會圖書館法》後,國會圖書館成為國會的獨立機關。1975年9月,國會圖書館遷址到首爾永登浦汝矣島國會議事堂院內。1981年2月,國會圖書館被改編為國會事務處的附屬機關,1988年底,又被還原為立法部的獨立機關。韓國國會圖書館下設室、局、科等行政級別。上世紀90年代,國會圖書館開始數字化,目前是韓國國家電子圖書館的一部分。
議政研修院
議政研修院是為提高國會議員素質與能力而成立的國會機關。1994年6月,韓國國會修改《國會法 (韓國)》,增設國會議政研修院,同年7月制定《議政研修院法》。議政研修院負責協助國會議員進行各種立法研究活動,進行有關議會運作及制度的研修與研究,對國會公務員進行職業培訓等工作。議政研修院院長享受副部長級待遇,由國會議長提名,需經國會運營委員會批准。議政研修院的教授由院長提名,國會議長任命。國會公務員可以作兼職教授。
職能
立法權
根據《韓國憲法》第40條,「立法權屬於國會」。韓國國會在法規和法律事務範圍內擁有立法權。國會立法除需保證合法性外,還要遵循法律的正當性。國會所制定的法律不能違反憲法,也不能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人權法規等一般承認的國際法規。根據《韓國憲法》第79條和《國會法》第51、79條的規定,韓國政府和20人以上的議員及委員會可以提出法案。法案被國會通過後將移交給政府,經國務會議審議後,由總統署名,發布。總統對有異議的法案有退回否決權。被總統退回再議的法案如果在有半數以上在籍議員出席的情況下獲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則生效成法律。如果總統在5日內不公布,國會議長將予以公布。
財政審查權
韓國國會作為民意的代表機關,有監督和控制政府財政行為的義務,並依照憲法擁有包括財政立法權、預算決算審議權、政府財政行為同意權和承認權在內的財政審查權。與政府財政支出主要來源相關的租稅、稅目和稅率只能通過法律形式確定。政府財政預算需經國會審議通過,政府在支出目的、金額和時間三方面受到預算法律效力的約束。政府發行國債須事先經國會同意。政府簽署預算外可能成為財政或國民負擔的契約須事先經國會同意。此外,政府的預備費支出和總統的緊急財政、經濟處分需得到國會的事後承認才可有效。
人事任免權
韓國國會對總統提名的國務總理、大法院長和大法官、監查院長有同意權。國會有權選舉憲法法院9名法官中的3名,由總統任命,以及選舉管理委員會9名委員中的3名,由總統任命。三分之一以上在籍議員發起,半數以上在籍議員投票贊成後,國會有權向總統提出罷免國務總理和國務委員的建議。但總統也可以不接受其建議。
監督權
韓國憲政體制賦予國會對政府和總統的監督權。《韓國憲法》規定國會有權要求國務總理、國務委員或政府委員出席國會會議。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在法律上講不能拒絕出席國會的要求,但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對於國務總理、國務委員來說,出席國會全體或委員會會議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根據憲法,國會有權對總統、國務總理、國務委員、行政各部長官、憲法法院法官、法官、韓國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監査院院長、監査委員,以及其他檢察機關不起訴或起訴有困難的公務員行使彈劾追訴權。如獲半數以上在籍國會議員同意,國會有權要求總統解除戒嚴。政府對外宣戰、向海外派兵、外國軍隊駐紮韓國領土需事先得到國會同意。總統特赦須經國會批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緊急財政與經濟命令及處分需要有國會的事後承認權,否則喪失效力。
國政監察與調查權
《韓國憲法》和《國會法》規定國會擁有國政監察與調查權,可以要求政府提供與國政監察或調查相關的資料。1953年,韓國國會制定了《國政監察法》(1988年被改擴充為《國政監察及調查法》)。國會調查權僅限於對特定事項的調查。三分之一以上在籍國會議員提出國政調查要求後,國會可組織成立特別委員會或常設委員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
自律權
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韓國國會擁有不受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干涉的自律權,主要表現在:國會可以自主決定集會、休會、閉會及其會期,自主選舉正副議長,組建委員會、任命事務長等,在不違反法律前提下自主制定國會規則、議事流程,維護國會秩序,審查議員資格、許可議員辭職、制裁違規議員。
請願權保護
相關法律規定國會可以受理來自民眾的請願書、呼籲書、質疑書、質詢書、建議書、決議書等民願。國會可將審核採納的民願移送到政府。政府對國會移送的民願應該迅速處理,並及時向國會匯報處理結果。1993年3月,韓國國會開始設立民願接待室,1994年8月又增設專門的立法民願科。
參考文獻
- ↑ Article 21, Clause 1 of the Election Law
- ↑ Park, Young-Do. Kapitel 2: Verfassungsrecht. Einführung in das koreanische Recht [Introduction to Korean Law]. Springer. 2010: 25. ISBN 9783642116032 (德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