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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2年12月31日發布的部門規章[1],涉及高等學校境外辦學的範圍、條件、審批程序等內容。依《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8號)廢止。

目錄

發布信息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3月29日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分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規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是指高等學校獨立或者與境外具有法人資格並且為所在國家(地區)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在境外舉辦以境外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或者採用其他形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學位教育或者非學歷[2]高等教育

第三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堅持積極探索,穩步發展,量力而行,保證質量,規範管理,依法辦學的方針。

第四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符合中國的相關規定,遵守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並取得相應的合法資格,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優先舉辦具有中國高等教育比較優勢或者特色的學科,並充分考慮所在國家(地區)的需求及發展特點。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在更為廣泛的學科領域開展境外辦學活動。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授予中國學歷、學位的,其專業設置、學制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切實維護中國高等教育的質量標準和信譽。

第六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按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七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按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批,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批准文件報送教育部備案。

視頻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相關視頻

教育部解讀《中國現代教育2035》和實施方案
教育部部長陳寶生答記者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