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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水圍童黨欺凌案

2018年天水圍童黨欺凌案
圖片來自topick.hket

2018年天水圍童黨欺凌案是指2018年7月香港天水圍發生的的霸凌事件。

目錄

案情

在2018年7月11日凌晨,蘇某某和林某某閒逛時,遇上曾在社交網站辱罵林和蘇的鄭某某。蘇某隨即上前質問鄭某某,鄭某某回應稱因討厭她們。蘇某某隨即掌摑鄭女,林某某為了避免途人發現,便把鄭某某帶到天恩邨一涼亭。在欺凌期間,把鄭女帶入涼亭後,林某某對鄭女掌摑、扯頭髮、搣乳、用衛生巾貼面、用木櫈毆打等,期間林更要求鄭女舔其手指傷口。蘇某某用皮帶鞭打鄭,並用打火機燒鄭的下體,並毀壞鄭的手機。李某某在欺凌事件中較晚的時間趕到現場,當時鄭姓女童遭受林某某和蘇某某爲首的童黨虐打,李某某上前掌摑鄭某某15巴掌,並致電給鄭某某的朋友要求過來打架。未幾鄭某某的朋友趕到,童黨馬上逃脫。鄭女其後被送往屯門醫院治理,其友人報警揭發事件。其後蘇某某和林某某在天水圍被捕,並於7月15日在屯門法院提堂。李某某匿藏在朋友家中,直至2018年7月15日被警方拘捕。其他男童黨分別在2018年7月17日及18日被捕。

涉事者

  • 蘇姓女生:案中首被告。被控有意圖使他人受傷和刑事毀壞罪。在2018年11月2日承認控罪。在2018年11月23日被判處兩年感化令,並須入住感化院一年。
  • 林姓女生:案中次被告。被控有意圖使他人受傷和刑事毀壞罪。在2018年11月2日承認控罪。在2018年11月23日,林姓女生被判處入更生中心。
  • 李姓女生:案中第3被告,花名「包包」,被控有意圖傷人罪。於2019年2月26日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在2019年3月19日被判處入更生中心。
  • 男生:案中第4被告,被控有協助及教唆他人有意圖傷人罪。於2019年2月26日獲控方撤銷控罪。
  • 男生:案中第5被告,被控有協助及教唆他人有意圖傷人罪。於2019年2月26日裁定有協助及教唆他人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在2019年3月19日被判24個月感化令。
  • 男生:案中第6被告,被控有意圖傷人罪。於2019年2月26日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在2019年3月19日被判24個月感化令。
  • 男生:案中第7被告,被控有意圖傷人及刑事毀壞罪,在2019年2月14日承認控罪,在2019年3月7日被判處兩年感化令,並須入住感化院一年。
  • 男生:案中第8被告,被控有意圖傷人及刑事毀壞罪,在2019年2月14日承認控罪,在2019年3月28日被判處兩年感化令,並須入住感化院一年。並賠償事主1660元。

司法程序

案件於2018年7月15日在屯門法院提堂。蘇姓女生和林姓女生其後被控有意圖使他人受傷和刑事毀壞罪。蘇姓女生和林姓女生在2018年11月2日承認控罪,稱自己一時衝動才犯案,被裁判官裁責其殘忍。在2018年11月23日,蘇姓女生被判處兩年感化令,並須入住感化院一年、林姓女生被判處入更生中心。

案中第3、4、5、6、7、8被告不認罪,案件今轉往西九龍法院[1] 少年庭提訊,案件安排於翌年2月19日開審。2019年2月14日,第7、8被告承認有意圖傷人及刑事毀壞罪,案押後至三月七日判刑,期間兩人需還押。

案件2019年2月開審。李姓女生在審訊期間表明有協助受害者逃走,並表示掌摑鄭是為了防止被首次被告兩人懷疑其協助受害者,惟受害者否認有協助其。李姓女生表示曾有警員誘其認罪,表示只會警司警誡,而她在警員會面時說出的不是真話,最終法庭剔除第二份錄音會面。法庭終裁定李姓女生、第5、6被告犯罪表證成立。2019年2月26日,第3被告和第6被告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第5被告協助及教唆他人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還柙監房看管,待3月19日判刑。第4被告獲控方撤銷控罪。

2019年3月7日,第7被告被判處兩年感化令,並須入住感化院一年,第8被告判刑押後至3月28日。同年3月19日,李姓女生判處入更生中心,第5、6被告被判24個月感化令。而同月28日,第八被告判接受感化,並賠償事主1660元。

背景

渉事男生銀仔為案中主腦林姓女生所鍾情,惟銀仔並不喜歡林。銀仔找受害人鄭姓女生傾談心事,誤以為其搶走銀仔,因而對其產生怨恨。

參考文獻

  1. 西九龍法院,judici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