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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全保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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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年前
無編輯摘要
==条约架构==
此条约原是一个完整的三方防卫条约,但在1984年新西兰和美国对于持有[[核武器]]或是核动力驱动的[[美国海
军
]]
军
船只可否进入新西兰港口起争执之后,此条约就不再适用于美国和新西兰之间,但对于任一国和澳洲之间仍然有效。
在此条约之下的美澳同盟仍然完全有效,两国的国防部长经常列席年度部长级会议,美国太平洋地区总司令和澳洲参谋总长也常进行咨商,美国[[国务卿]]和澳洲外交部长每年会就条约相关事务进行会议,第17届部长级会议在2005年11月澳洲[[阿德莱德]]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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