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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设立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2.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药品注册、中药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
(五)负责审核保健食品注册;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按权限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注册现场核查;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审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按权限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医药产业政策。
(十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2.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药品注册、中药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
(五)负责审核保健食品注册;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按权限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注册现场核查;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审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按权限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医药产业政策。
(十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