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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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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设立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正厅级 ]] ),为省政府直属 [[ 机构 ]]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 [[ 药品 ]] [[ 医疗器械 ]] 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 [[ 事业单位 ]]
2.将综合协调 [[ 食品安全 ]]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卫生厅 [[ 食品卫生许可 ]] [[ 餐饮业 ]] 、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 [[ 化妆品 ]] 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 [[ 保健食品 ]] 、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 [[ 药品 ]] 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 [[ 医疗器械 ]] 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 [[ 技术 ]] 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药品注册、 [[ 中药品 ]] 种保护的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审批 [[ 医疗机构 ]] 制剂品种;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
(五)负责审核保健食品 [[ 注册 ]]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监督实施 [[ 处方药 ]] [[ 非处方药 ]] 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 [[ 企业 ]] 、批发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和放射性药品使用 [[ 许可证 ]] ;按权限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 [[ 标准 ]] ;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注册现场核查;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
(九)依法监管 [[ 麻醉药品 ]] [[ 精神药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 [[ 放射性药品 ]] 、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的 [[ 法律 ]] 、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 [[ 生产 ]] [[ 流通 ]] 和使用方面的违法 [[ 行为 ]]
(十二)依法审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按权限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 [[ 服务 ]] 资格;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 [[ 安全突发事件 ]] 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 [[ 监督管理 ]] 工作。
(十五)实施 [[ 执业药师 ]] 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 [[ 继续教育 ]] 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 国家 ]] 和省医药产业政策。
(十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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