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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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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
=218164&vmode=all | title= 新鮮人必看!求職必知「三大陷阱條款」別傻傻簽下去 | language=zh | date=2019-06-03 | publisher=1111人力銀行 | author=律師談吉他 | accessdate=2021-08-27}}</ref>
======僱傭合約的注意事項===
*一,事先於契約中「規範」放棄資遣費的條件--有部分僱主事先會在契約內規範,「懷孕、生子要自動離職,並放棄資遣費」,設立諸多先決要件,後加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勞動部表示,參照台北地院92年勞訴字第155號判決:「勞雇雙方不得事先約定拋棄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之請求權,如事先拋棄,因違反勞基法關於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之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應屬無效」。
*勞動部說明,簽約當下約定放棄資遣費,此時勞工對雇主的資遣費請求權「還沒有發生」,無法預先拋棄,因此事先拋棄資遣費的約定無效。
**勞工被資遣後,可自願放棄資遣費的請求權。
*二,三個月「試用期」沒過--求職時常見公司提出「試用期三個月」要求,期間公司會訂定標準,評量新進員工合適性。
**若試用期滿,公司請不適任的員工走人,依法還是要給資遣費。
*勞動部說明,試用期契約與定期契約是不同概念,定期契約要嚴格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才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屬固定且有連續性的工作,只能簽不定期契約。
**試用期勞工的工作內容,是屬公司經常性業務衍生的繼續性工作,認定屬於「不定期契約」,因此雇主終止契約時,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勞工資遣費,相關資遣程序也要依勞基法規範。
*三,派遣性質工作、一年簽一約的約聘工--「派遣工」也有資遣費, 許多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或填補員工因生病、懷孕、育嬰假等短期需求,找來派遣勞工,短暫填補空缺。依勞動部統計,台灣2019年派遣勞工共計超過81萬人,人數還連年增加。
*立法院去年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言下之意,認定人力派遣是派遣公司經常性業務,不得為配合客戶需求,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若派遣工與派遣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定期契約」,在法律上仍是「不定期契約」,因此,員工非自願離職,還是可以請求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並依此請求資遣費。
*陷阱四:遇公司惡意倒閉時--為保障勞工經濟生活,勞基法第28條定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萬一勞工遇到公司倒閉、宣告破產而有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情況時,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由該基金先行墊付,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就是「積欠工資墊償」制度。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於立法院質詢時指出,日前號稱全台最大女性健身中心「輕適能」惡意倒閉案,同一負責人名下有10多家公司都名為「輕適能」,員工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印章蓋的,並非當初簽訂勞動契約的公司,導致工資墊償無法通過申請。
**例如,簽訂勞動契約是「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但離職證明文件上蓋的章,卻是「輕適能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勞動契約在輕適能旗下多家子公司轉換,卻遭認定是「到新公司任職」,因此請求工資墊償時,就職起算時間卻有爭議。<ref name="今周刊">{{cite web |url=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3/post/202010300020/試用期沒過,能拿資遣費嗎?小心別讓這「4大職場陷阱」%E3%80%80損害你的權益| title=
新鮮人必看!求職必知「三大陷阱條款」別傻傻簽下去 | language=zh | date=2020-10-30 | publisher=今周刊 | author=蕭婷方 | accessdate=2021-08-27}}</ref>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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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青木宣親僱傭合約.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僱傭合約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
[[Category:520 教育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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