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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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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党崇雅
| 原名 =
| 圖 图 片名 稱 称 = | 圖 图 片大小 = 220px| 圖 图 片 說 说 明 = | 最高 職務 职务 = 大明 戶 户 部右侍郎<br>大清 國 国 史院大 學 学 士
| 最高散阶 =
| 國 国 家 =
| 爵位 =
| 籍 貫 贯 = [[陝西]][[ 鳳 凤 翔府]][[ 寶雞縣宝鸡县]]| 族裔 = 漢 汉 族
| 旗籍 =
| 字 號 号 = 字衡彬, 號号-{于}-姜
| 室名 =
| 諡 號 号 = | 出生日期 = 明[[ 萬 万 曆]]十二年(1584年)| 出生地 點 点 = [[陝西]][[ 寶雞縣宝鸡县]]
| 逝世日期 = 清[[康熙]]五年(1666年)
| 逝世地 點 点 = [[陝西]][[ 寶雞縣宝鸡县]]
| 墓葬 =
| 配偶 =
| 親屬 亲属 =
| 出身 =
*天啓五年乙丑科同 進 进 士出身| 經歷 经历 = | 著 着 作 =
}}
'''党崇雅'''({{bd|1584年||1666年|catIdx=D党}}),[[表字|字]]'''衡彬''',[[ 號号]]'''-{于}-姜'''<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05bf1a0102woko.html 党崇雅与宝鸡四进士_仉同如_新浪博客]</ref>,[[陝西]][[宝鸡]]蟠 龍 龙 塬人,[[明]]末[[清]]初政治人物,同[[ 進 进 士]]出身 。 明天启5年进士。累观官[[户部侍郎]],督饷[[天津]]。清顺治元年在通州降大顺,仍于户部任职,同年6月降清,以原职赴京补用,9月改任刑部侍郎。以明律为基础,草拟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元年秋,上奏将施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建议恢复朝审和秋审。顺治6年,为刑部尚书、太子太保,顺治8年改户部,9年请老归。11年特旨起用授翰林国史院大学士加太保兼太子太傅,时人呼为党阁老。13年再乞休,获准。 被列入中国历代名相录,明清时期宝鸡政治地位最高、历史影响最大的文化名人 。
==生平==
[[天 啟 启 (明朝)|天启]]五年(1625年)登乙丑科[[进士]],初授[[监察御史]],累官[[ 戶 户 部右侍郎]]。押运漕粮时,因事丢官,后行贿得以复职<ref>[[清]]·[[ 計 计 六奇]],《[[明季北略]]》(卷22):“天启己丑进士,官右侍郎,督连西路,贿复原官。”</ref>。[[明]]亡,降[[李自成]]。[[南明]][[朱由崧|福王]] 時 时 ,定「 從賊案 从贼桉 」, 與与[[高 爾儼尔俨]]、[[ 衛 卫 周祚]]等人皆被定 案桉<ref>[[清]]·[[李清]],《三垣 筆記 笔记 》(卷2):“所谓从贼者,皆都城破后屈节者耳,其最重者,如何瑞徵、〈崇 禎 祯 戊辰榜眼,信 陽 阳 人。〉 楊觀 杨观 光、〈崇 禎 祯 戊辰,招 遠 远 人。〉 韓 韩 四 維 维 、 黨 党 崇雅、〈天啓乙丑, 寶雞 宝鸡 人。〉薛所 蘊 蕴 〈崇 禎 祯 戊辰,孟 縣 县 人。〉等,受贼寇任,为贼伪大臣也”。</ref><ref>[[清]]·[[彭 孫貽孙贻]],《流寇志》(卷12):“户部侍郎党崇雅,给事中介松年,御史柳寅东,自贼营而来入朝。党崇雅降于通州,松年降于保定,皆角巾鲜衣,联骑入西长安门。”</ref><ref>[[民 國国]]·[[ 趙爾 赵尔 巽]]等,《[[清史稿]]》(卷238):“明福王时,定从贼 案 桉 ,崇雅与卫周祚、高尔俨皆与。”</ref>。
清[[顺治]]元年(1644年)经[[天津总督]][[骆养性]]举荐,授任原官, 調调[[刑部]]。上[[奏疏|疏]] 說 说 :「 舊 旧 制,大逆大 盜 盗 , 決 决 不待 時 时 , 餘 馀 俱 監 监 候秋 後處決 后处决 ,未 嘗 尝 一罹[[死刑]], 輒棄於 辄弃于 市。 請 请 凡罪人照例 區別 区别 ,以昭 欽 钦 卹。新制未定, 並 并 乞 暫 暂 用[[大明律|明律]]。俟新例 頒 颁 行, 畫 画 一遵守。」[[ 順 顺 治]]二年(1645年)又再次上疏 說 说 :「[[流寇]]暴虐,今剿 滅 灭 殆 盡 尽 。恐寇 黨 党 株 連 连 ,下民未 獲寧 获宁 止。 請 请 速 頒 颁 恩赦。[[ 總 总 督|督]]、[[巡 撫抚| 撫抚]]、[[藩司|司]]、[[道 (行政 區劃区划)|道]]及[[府 (行政 區劃区划)|府]]、[[州]]、[[ 縣县]]各官, 簡 简 用 務 务 在得人,庶可 廣 广 皇仁,布 實 实 政。」 並 并 得到[[ 聖 圣 旨]]准予施行。 駱養 骆养 性被控 貪 贪 婪通 賊 贼 ,党崇雅亦受到 牽連 牵连 , 後 后 判定 為 为 不 實 实 指控,免除其罪。[[ 給 给 事中]] 莊憲 庄宪 祖[[ 彈 弹 劾]] 黨 党 崇雅庸弱 無 无 能, 黨 党 崇雅遂上疏 請 请 求 辭 辞 官回 鄉 乡 ,[[清世祖]] 將 将 其慰留。[[ 順 顺 治]]五年(1650年)擢[[刑部尚 書书]]。[[ 順 顺 治]]六年(1651年)加[[太子太保]]。[[ 順 顺 治]]八年(1653年) 調调[[ 戶 户 部]],加[[少保]]。[[顺治]]十年(1655年)告归 鄉 乡 里,仍赐原俸。 數 数 月后复诏还朝。[[ 順 顺 治]]十一年(1656年)授国史院[[大学士]]。[[顺治]]十二年(1657年)再次上疏告退,加封[[少傅]]兼[[太子太傅]]衔。入朝 謝 谢 封,清世祖 見 见 其年 邁 迈 , 賜給 赐给 党崇雅一件御服, 還 还 跟他 說 说 :「卿今 還 还 裡,服朕 賜 赐 衣,如 見 见 朕也!」即 將 将 起程 時 时 ,又 將 将 其召 見過來 见过来 , 賜 赐 以茶水,以 溫 温 和的 話 话 勉 勵 励 他,之 後 后 便命令大 學 学 士[[ 車 车 克]]送其 歸鄉 归乡 。[[ 順 顺 治]]十三年(1658)下[[敕 書书]]表 達 达 慰 問 问 。[[康熙]]五年(1666年)卒<ref>[[民 國国]]·[[ 趙爾 赵尔 巽]]等,《[[清史稿]]》(卷238):“ 順 顺 治元年,以天津 總 总 督 駱養 骆养 性 薦 荐 ,授原官, 調 调 刑部。疏言:「 舊 旧 制,大逆大 盜 盗 , 決 决 不待 時 时 , 餘 馀 俱 監 监 候秋 後處決 后处决 ,未 嘗 尝 一罹死刑, 輒棄於 辄弃于 市。 請 请 凡罪人照例 區別 区别 ,以昭 欽 钦 卹。新制未定, 並 并 乞 暫 暂 用明律。俟新例 頒 颁 行, 畫 画 一遵守。」二年,复疏言:「流寇暴虐,今剿 滅 灭 殆 盡 尽 。恐寇 黨 党 株 連 连 ,下民未 獲寧 获宁 止。 請 请 速 頒 颁 恩赦。督、 撫 抚 、司、道及府、州、 縣 县 各官, 簡 简 用 務 务 在得人,庶可 廣 广 皇仁,布 實 实 政。」 並 并 得旨允行。 駱養 骆养 性被 訐貪 讦贪 婪通 賊 贼 , 辭連 辞连 崇雅, 讞 谳 不 實 实 ,免 議 议 。 給 给 事中 莊憲 庄宪 祖劾崇雅衰庸,崇雅疏乞 罷 罢 ,留之。五年,擢尚 書 书 。六年,加太子太保。八年, 調戶 调户 部,加少保。十年,引疾告 歸 归 ,命仍支原俸。旋召 還 还 。十一年,授 國 国 史院大 學 学 士。十二年, 復 复 以老乞休,加少傅兼太子太傅。入 謝 谢 ,上 見 见 其老, 賜 赐 御服, 諭 谕 曰:「卿今 還 还 裡,服朕 賜 赐 衣,如 見 见 朕也!」 臨 临 行, 復 复 召 見 见 , 賜 赐 茶,慰以 溫語 温语 ,命大 學 学 士 車 车 克送之。十三年,敕存 問 问 。康熙五年,卒。”</ref>。
== 註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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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参 考文 獻献==* 計 计 六奇,《明季北略》*李清,《三垣 筆記 笔记 》*彭 孫貽 孙贻 ,《流寇志》* 趙爾 赵尔 巽等,《清史稿》,中 華書 华书 局 點 点 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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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ion box|[[ 謝啟 谢启 光]]|[[ 劉餘 刘馀 祐]]|[[清朝户部尚书列表#户部汉尚书| 戶 户 部 漢 汉 尚 書书]]|<small>[[ 順 顺 治]]八年 閏 闰 二月甲寅-[[ 順 顺 治]]九年十月<br>(1651年3月27日-1652年11月)</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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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明朝 監 监 察御史]][[Category:明朝 戶 户 部侍郎]][[Category:清朝 戶 户 部侍郎]]
[[Category:清朝刑部侍郎]]
[[Category:清朝刑部尚 書书]]
[[Category:清朝太子太保]]
[[Category:清朝 戶 户 部尚 書书]]
[[Category:清朝太子三少]]
[[Category:清朝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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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寶雞 宝鸡 人]]
[[Category:党姓|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