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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官方英文译名:State Commission Office for Public Sector Reform, SCOPSR),简称中央编办,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正部级中共中央办事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央编办既是中共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
==历史==
1949年12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决定组建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指导管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机构的机构编制工作。1950年3月,政务院决定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负责管理地方编制,由财政部承担具体工作。
1950年9月,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改由人事部承担具体工作,不再保留单设的政务院编制委。1951年12月,政务院决定,将财政部的地方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划入人事部,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全国编制委员会统一改由人事部第二局编制科等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经全国人大批准,决定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管理国家人事行政工作。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人事局。
1955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机构编制与干部工资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人事局。1955年11月,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办公室改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195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组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管理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机构编制工作。1963年5月,成立国家编制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973年2月至1973年12月期间,国家编委被撤销,殷承祯、吴庆彤、刘冰清三人小组统筹管理国家机构编制工作。
1973年1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机构编制审查小组,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1975年,全国机构编制工作改由国务院办公室负责,国办设立国务院办公室编制小组。
1978年,经中央批准,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82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编制局管理全国机构编制工作。
1987年12月,国务院决定增设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将劳动人事部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划入国务院机构改革办,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1988年6月,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劳动人事部的人事行政管理职责、国务院机构改革办的机构编制改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司、地方机构编制司承担工作。
1991年,经中央批准,决定组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议事协调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管理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中央编办设置内设机构10个,即:综合司、政策法规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事业单位改革司、一司、二司、三司、四司、监督检查司、机关党委(人事司)。
201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编办。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改革后,中央编办设内设机构10个,即:综合局(改革办)、政策法规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局、事业单位改革局、一局、二局、三局、四局、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人事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央编办既是中共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
==历史==
1949年12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决定组建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指导管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机构的机构编制工作。1950年3月,政务院决定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负责管理地方编制,由财政部承担具体工作。
1950年9月,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改由人事部承担具体工作,不再保留单设的政务院编制委。1951年12月,政务院决定,将财政部的地方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划入人事部,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全国编制委员会统一改由人事部第二局编制科等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经全国人大批准,决定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管理国家人事行政工作。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人事局。
1955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机构编制与干部工资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人事局。1955年11月,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办公室改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195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组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管理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机构编制工作。1963年5月,成立国家编制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973年2月至1973年12月期间,国家编委被撤销,殷承祯、吴庆彤、刘冰清三人小组统筹管理国家机构编制工作。
1973年1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机构编制审查小组,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1975年,全国机构编制工作改由国务院办公室负责,国办设立国务院办公室编制小组。
1978年,经中央批准,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82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编制局管理全国机构编制工作。
1987年12月,国务院决定增设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将劳动人事部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划入国务院机构改革办,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1988年6月,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劳动人事部的人事行政管理职责、国务院机构改革办的机构编制改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司、地方机构编制司承担工作。
1991年,经中央批准,决定组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议事协调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管理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中央编办设置内设机构10个,即:综合司、政策法规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事业单位改革司、一司、二司、三司、四司、监督检查司、机关党委(人事司)。
201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编办。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改革后,中央编办设内设机构10个,即:综合局(改革办)、政策法规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局、事业单位改革局、一局、二局、三局、四局、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