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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jpeg|有框|右|<big>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big>[http://p6.itc.cn/q_70/images03/20200720/a97bbb849eee4e52ba98e136cc6656dc.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408575415_115362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已经被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采为[[联合国大会]]第260号决议的内容,且已经在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 <ref>[http://news.sohu.com/20091209/n268792322.shtml?edjn8 1948年12月9日 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搜狐,2009-12-09</ref> 。
在英文中,本公约是第一次以“genocide”(种族灭绝)这个字作为[[法律]]用语,这个字是由古希腊文“genos”(种族)和[[拉丁语|拉丁文]]“-cide”(杀害)两个部分组合而成。
===南斯拉夫===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种族灭绝案,这个国际法庭于2007年2月26日所做出的判决中,塞尔维亚成为第一个被认为违反本公约的国家 <ref>[http://www.chinanews.com/gj/oz/news/2007/02-27/879467.shtml 国际法院判决:塞尔维亚没有实施种族灭绝行为],中国新闻网, 2007-2-27</ref> 。法院认定,塞[[尔维亚]]在[[波斯尼亚战争]]中,直接参与了[[种族灭绝]]的行为 ,认为[[贝尔格莱德]]政府确实违反了[[国际法]],因为其没有尽力去防止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屠杀的发生,同时也没有尽力尝试将被指控涉嫌触犯危害种族罪刑之人,特别是拉特科·姆拉季奇将军,移送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违反了其基于本公约第1条和第6条所应遵循的义务。
[[Category:570 政治學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