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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英语: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下议院)。参议院的组织及权力源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
参议院是美国的上议院,美国各州在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
全院共有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为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四节,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但无参议员资格;除在参议院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否则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置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明列总统在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参议院拥有对内阁层级官员的同意权,总统提名的阁员均须得到参议院投票通过任命,此外,参议院亦拥有通过大法官人事任命的同意权,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其他民主国家相比,参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使得参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更广泛,亦更具政治影响力。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涅狄格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定须经两院通过。
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之名,其议场建筑物分布在国会山庄北部。众议院的建筑物则分布在国会山庄南部,详见国会山庄地图。
==历史==
在《邦联条例》中,国会为一院制,各州代表同额。在该条例约制下,联邦政府运作的无效性使得国会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除罗得岛外的各州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许多州代表吁求增设国会第二议院,并以英国上议院为原型。例如,约翰·迪金森主张“国会第二议院应由最具身份、地位与财富的高贵人士所组成,与不列颠上议院越相似越好。”
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临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弗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弗吉尼亚方案主要获得大州支持,因其要求在两院的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然而,小州倾向要求两院制与均等代表权的新泽西方案。最后,终于达成了称之为康涅狄格妥协案的重大折衷方案;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为求进一步保护州权,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而非由人民-选出。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定于1789年3月4日全面实施。但是参议院在同年4月6日由过半数议员组成前无法行使职权。参议院的创立者预期参议院成为较众议院更为稳定且审慎的机构。詹姆斯·麦迪逊将参议院的用途描述为“一个抗御……反复与激情的必要防护。”乔治·华盛顿在回答托马斯·杰斐逊时说:“我们将法条(自众议院中)倒入参议院的碟子里冷一冷。”
参议院是美国的上议院,美国各州在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
全院共有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为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四节,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但无参议员资格;除在参议院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否则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置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明列总统在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参议院拥有对内阁层级官员的同意权,总统提名的阁员均须得到参议院投票通过任命,此外,参议院亦拥有通过大法官人事任命的同意权,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其他民主国家相比,参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使得参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更广泛,亦更具政治影响力。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涅狄格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定须经两院通过。
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之名,其议场建筑物分布在国会山庄北部。众议院的建筑物则分布在国会山庄南部,详见国会山庄地图。
==历史==
在《邦联条例》中,国会为一院制,各州代表同额。在该条例约制下,联邦政府运作的无效性使得国会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除罗得岛外的各州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许多州代表吁求增设国会第二议院,并以英国上议院为原型。例如,约翰·迪金森主张“国会第二议院应由最具身份、地位与财富的高贵人士所组成,与不列颠上议院越相似越好。”
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临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弗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弗吉尼亚方案主要获得大州支持,因其要求在两院的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然而,小州倾向要求两院制与均等代表权的新泽西方案。最后,终于达成了称之为康涅狄格妥协案的重大折衷方案;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为求进一步保护州权,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而非由人民-选出。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定于1789年3月4日全面实施。但是参议院在同年4月6日由过半数议员组成前无法行使职权。参议院的创立者预期参议院成为较众议院更为稳定且审慎的机构。詹姆斯·麦迪逊将参议院的用途描述为“一个抗御……反复与激情的必要防护。”乔治·华盛顿在回答托马斯·杰斐逊时说:“我们将法条(自众议院中)倒入参议院的碟子里冷一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