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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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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政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下设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优抚处、安置处、救灾救济处等十四个部门,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
昆明市民政局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赋予民政的职责,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政治权益和基本生活权益,发挥民政工作在稳定机制中的作用。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根据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指导全市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三)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抓好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做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彩票发行工作。
(四)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县(市)区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定,监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福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指导城乡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落实福利生产扶持政策。
(六)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和法规,指导检查全市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和抚恤工作;承办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和管理;协调、指导军供工作。
(八)牵头、协调城市社区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性社团及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审,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违法行为,指导县(市)区的社团登记工作;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
(十)承办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指导县(市)区的区划地名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负责殡葬管理,指导县(市)区殡葬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孤残儿童的收养,指导县(市)区孤残儿童收养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审计全市各项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
(十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协调我市与外地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关系。
(十四)管理市级、指导全市老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昆明市民政局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赋予民政的职责,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政治权益和基本生活权益,发挥民政工作在稳定机制中的作用。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根据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指导全市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三)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抓好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做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彩票发行工作。
(四)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县(市)区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定,监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福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指导城乡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落实福利生产扶持政策。
(六)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和法规,指导检查全市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和抚恤工作;承办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和管理;协调、指导军供工作。
(八)牵头、协调城市社区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性社团及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审,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违法行为,指导县(市)区的社团登记工作;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
(十)承办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指导县(市)区的区划地名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负责殡葬管理,指导县(市)区殡葬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孤残儿童的收养,指导县(市)区孤残儿童收养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审计全市各项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
(十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协调我市与外地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关系。
(十四)管理市级、指导全市老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