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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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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审计局,1983年11月10日,宣城地区行政公署审计局成立,在宣城行署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机构介绍==

2001年1月8日国务院批准宣城撤地设市,宣城撤地设市,宣城地区行政公署审计局更名为“宣城市审计局”。成为宣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对本市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贷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和市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参与大案要案的审计查证。

我局行政编制27人,事业编制10人,在编25人,领导职数5名。设有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财政农水审计科、金融外资审计科、经贸与社保审计科、计算机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指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3、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 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 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根据授权进行下列审计

1、在宣的中央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和在宣的中央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2、在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和在宣的省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财务收支。

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助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对本市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九)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办市直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办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十)办理大要案审计查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十一)承担市级审计机关“人、法、技”建设;指导审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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