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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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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 航空器 ]] 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 [[ 公共安全 ]] 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 交通运输 ]] 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 [[ 铁路轨道 ]] 、地铁隧道、 [[ 公路 ]] 、飞行 [[ 跑道 ]] 、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 [[ 汽车 ]] 、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
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 [[ 铁路 ]] 、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 [[ 车辆 ]] 行驶的信号标志等;
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 [[ 高速公路 ]] 、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
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 [[ 导航 ]] 的灯塔、 [[ 标志 ]] 等;
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 [[ 领海 ]] 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
五是用于运输、 [[ 旅游 ]] 、森林采伐的空中 [[ 索道 ]] 及设施等。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 [[ 桥梁 ]] 、隧道、公路、 [[ 机场 ]] 、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 [[ 铁轨 ]] 、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 [[ 灯塔 ]] 、航标等安全标志。这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虽未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本身同样可以造成 [[ 交通工具 ]] 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活动。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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