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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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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报复陷害罪.jpeg|有框|右|<big>报复陷害罪漫画</big>[http://ygsn.yiyang.gov.cn/yyjw/uploadfiles/201903/20190319115649985001.jpg 原图链接][http://ygsn.yiyang.gov.cn/yyjw/2117/12959/content_463439.html 来自 中共益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的图片]]]
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 [[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 [[ 国家机关 ]] 的正常活动。(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 [[ 民主权利 ]] 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切实保障 [[ 宪法 ]] 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 [[ 公民 ]] 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对象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所谓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 [[ 机关 ]] 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 [[ 法院 ]] 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
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所谓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所谓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 [[ 行为 ]] ,该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因为一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与举报权都是受 [[ 法律 ]] 保护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上述控告人、 [[ 申诉人 ]] 、批评人、举报人在提出控告、申诉和批评意见时,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不仅不属于本条的保护对象,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依照本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 [[ 假公济私 ]] ,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报复陷害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 [[ 学术 ]] 、 [[ 技术职称 ]] 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 [[ 身体 ]] 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 [[ 滥用职权 ]] 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