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34
次編輯
變更
宗教活动场所
,無編輯摘要
| align= light|
|}
[[file:宗教活动场所12.jpg|缩略图|[https://i03piccdn.sogoucdn.com/982cab401ff45318 '''宗教活动场所''' 原图连接][https://pic.sogou.com/pics?p=77040501&query=%E5%AE%97%E6%95%99%E6%B4%BB%E5%8A%A8%E5%9C%BA%E6%89%80 图片来自搜狐网]]]
'''宗教活动场'''所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非营利性组织<ref>[https://www.sogou.com/tx?query=%E5%AE%97%E6%95%99%E6%B4%BB%E5%8A%A8%E5%9C%BA%E6%89%80%E6%8C%87%E4%BF%A1%E6%95%99%E5%85%AC%E6%B0%91%E5%BC%80%E5%B1%95%E9%9B%86%E4%BD%93%E5%AE%97%E6%95%99%E6%B4%BB%E5%8A%A8%E7%9A%84%E5%AF%BA%E9%99%A2%E3%80%81%E5%AE%AB%E8%A7%82%E3%80%81%E6%B8%85%E7%9C%9F%E5%AF%BA%E3%80%81%E6%95%99%E5%A0%82%EF%BC%88%E7%AE%80%E7%A7%B0%E5%AF%BA%E8%A7%82%E6%95%99%E5%A0%82%EF%BC%89%E5%92%8C%E5%85%B6%E4%BB%96%E5%9B%BA%E5%AE%9A%E5%AE%97%E6%95%99%E6%B4%BB%E5%8A%A8%E5%A4%84%E6%89%80%EF%BC%8C%E6%98%AF%E9%9D%9E%E8%90%A5%E5%88%A9%E6%80%A7%E7%BB%84%E7%BB%87&hdq=sogou-site-706608cfdbcc1886&ekv=3&ie=utf8& 宗教活动场所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非营利性组织],问答库 - https://www.asklib.com/...- 2021-5-6</ref>。
==目录==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 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 项。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 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 [[ 慈善 ]] 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 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据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4月发表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统计,目前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
词条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