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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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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又名《[[鹿洲公案]]》、《公案偶记》,作者是清代循吏蓝鼎元,共两卷二十四则。主要叙述了作者处理政务,审判案件,破除迷信的经历,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简介'''==
[[蓝鼎元]]一到上任就整治了拖欠赋税的土豪劣绅,以及与其通同一气的差役,使军队的钱粮能按时给发。 此后,又剿除了林妙贵、胡阿秋玷污妇女的邪教。潮阳县的延长、埔上、塘子等乡,围岸筑堤蓄水,江、罗两依仗人多势众,霸占水源,打死杨仙友,蓝鼎元借鬼魂使凶手江子千招供。
郑启亮协助郑娘宝打死林嘉柱,为了脱罪,他买通兵房书办林集贤在甲册上改了自己的名字,但被蓝公从笔画的深浅不一识破。 举练都草湖乡,有个讼师陈兴泰,为人阴险歹毒,教唆蔡阿辰等弟兄三人移尸嫁祸陈兴觐,借此敲诈,但失败。秀才萧振纲考试时买通他人顶替,被举人陈君举报,萧振纲不愤殴打陈君,并诬赖陈君收了他的银子,蓝公查明真相,革去了萧振纲的功名。
=='''创作过程'''==
清雍正元年(1723年),蓝鼎元被荐辟,以拔贡举选入京,分修《大清一统志》。雍正五年(1727年),首辅朱轼赞赏蓝鼎元才华,荐引其朝见雍正。蓝鼎元即奏陈经治台湾、河漕等六事,得到雍正的称许。是年秋,蓝鼎元被任命为广东普宁、潮阳地处闽粤交界,素称难治,地方奸恶之徒时常挑拨唆使百姓争利相斗,讼师笔吏从中操纵牟利。致使地方不靖,讼争不已,牢狱人满为患。蓝鼎元上任后,根据实情,发布政令,打击地方豪强、奸宄。同时平反冤狱,令行禁止,吏治为之一变。蓝鼎元还致力于以德教化,复兴学校,亲自授业,取缔邪教淫祠,民风民俗大有改观,政绩斐然。由于蓝鼎元秉性伉直,刚正不阿,对官场潜规则概不买账,,平日里惠潮道台楼俨就对他颇有微词,伺机打压、报复。雍正六年(1728年)冬,蓝鼎元眼见民生艰难,下令豁免渔船例金,忌之者乘机构陷,罗织罪名,并栽赃千余两,以六项罪名上奏,遂致奉旨革职入狱。
《蓝公案》一书即是[[蓝鼎元]]在被劾罢职后。在狱中把治潮十四个月所经办的典型案例追记成书,资政惠人。旷敏本于雍正七年春所作之序曰:“先生听讼如神,果有包孝肃遗风,每当疑狱难明。虚公静鞫,似别有钩致之术。虽狡黠讼师、积年老贼,词说不能难,吏责不能服者,一见先生即鬼诈不知何往,不待刑而毕输其情”。[-]以宋代包拯比之。
=='''作品鉴赏'''==
《蓝公案》从治狱的角度,记述了当时普宁、潮阳二县真实的社会状观。一是阶级矛盾。清初汉满之间的民族矛盾已逐渐淡化。而阶级矛盾则日益凸显。蓝鼎元任地方官之时。正是中国人口迅猛增长之期。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与雍正元年(1723年)“摊丁人地”政策的相继颁布、执行,刺激了人口的增长。而此时农业生产技术近于停滞,人口与土地的矛盾日益显露,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压力。
在粤东,地主豪强大肆兼并土地.更造成了社会局面的动荡不安。由于贫富悬殊“世家大族。乡绅举贡”拥有“连阡广陌”的土地,而“乡间居民,有粮者少”,赋租催逼之下,往往上山逃遁。“势豪大棍,不知九千百人,皆威权翕赫,如虎如狼。持檄催粮之差,孰有过其宅而问者,见之惴惴,莫敢仰视,稍有片言获戾,则缚人其家,禁闭楚挞。否则,追至县堂,丛殴公庭之上。……溃然走散,登东山石洞,二三百人蜂聚弗返,诛之不可胜诛。一些确实难于度日的贫佃农只好铤而走险,沦为盗贼。林老货“因家贫米贵,九月初七日往麒麟埔墟买米.遇洪伯丰……商谋出海行劫米船。”成为海盗,其弟后来亦入伙为盗,而家中妻子在乡中“日出乞食”。后发展为与官兵哨船在海上武装对抗。《林军师》一则载:“潮地三年荒歉,……佃户抗租踵相接也……有势家大豪,或出垄断,藉称祖业,霸踞泊汊。真实记述了当时潮洲地主豪强对海湾滩涂的垄断霸占
潮州一带深受[[闽南文化]]的影响,民间信仰的神相当多,“潮俗尚鬼,好言神言佛。”迷信的民风民俗易于引发邪教产生。蓝鼎元在《公案》中专门记载了后天教的活动。“后天一教,不知其所自来。始于詹与参、周阿五,自言得白须仙公之传。……诡言能呼风唤雨,役鬼驱神,为后天教主。……潮人笃信其术,举国若狂,男女数百辈皆拜以为师。”该教发展甚远,“建广厦于邑(潮阳)之北关,大开教堂,会众数百”以迷魂香为作案工具,骗财骗色,还得到当地势豪家族的庇护。蓝鼎元亲自出马,擒拿会首,依法惩办。把教堂改为棉阳书院,民风为之一振。
《蓝公案》中第二十三则《[[古柩作孽]]》,记述了别有用心者利用古棺柩敛财的过程及处理结果。“潮阳西郊附城村落之侧,白菅一丛,萧然两柩焉,暴露者不知几十百年矣。忽一旦香火盛行,民趋之者如归市……一二好事辈,更加文饰,谓古柩能言,能知未来休咎,能为人敛福消灾,有求必应,由于争神事之。……扫地焚香、掷篓占梦,日收青蚨数千文。”蓝鼎元知悉此事后即发文告。令其后代限日择日痤埋。其子孙“闻之惊惧,连夜移葬,自是妖风遂息。”蓝鼎元目睹迷信盛行状况大为感叹:“潮人大有仙癖,治仙既除,死仙复炽,臭配骷髅,亦能倾动一邑,所谓南方尚鬼,信不诬乎!”不信邪、不信神鬼的蓝公在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方面确有其过人之处。当然,他也针对潮邑民众敬神畏鬼的心理巧妙地因地因时制宜查破疑案。 《蓝公案》中的《幽魂对质》、《[[三山王多口]]》二案,即是蓝公的运用心理学(蓝鼎元称之为权术)成功告破的典型案例。
调查研究,缜密推断他不同于一般封建官僚,或只凭文牍,或听片面之词,而是作了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如“三宄盗尸”案,王士毅告陈天万毒杀其从弟。蓝前往验尸,发现尸已不在,就从这开始,作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确定死者并非毒杀,盗移尸体的也非陈家。再进一步调查分析,侦破盗尸者即原告王士毅。然后又经多番侦讯,终于将几个作恶的奸徒全部挖出。使无辜者不受冤。
疾恶如仇,雷厉风行。蓝鼎元对恶棍罪魁毫不手软,以雷厉风行的手段去破案并惩治。“仙村楼”案中的“太学生”马仕镇,三十余年横行地方,为害几于半县,蓝公计擒了他,不顾他的“监生”身份,先“拷其足三十棰”,并说:“即无一人敢告汝,汝亦未必有生理。”在侦破“邪教惑民”案中,吏役“恐阴兵摄己”,势家又暗加袒护,蓝乃慨然“亲造其居,排其闼”,擒获以妖法惑民的罪犯。蓝鼎元对案件,往往是“随到随决”。
“龙湫埔”案,于“漏下二鼓”受理,至“漏下尚未四鼓而网罗尽皆弋获”。
悦色和声,寓教于惩对于一些民事案件,蓝“唯恐小民不得尽其词”,因而常是“[[悦色和声]]”询问并倾听。对孤弱的原告,即使无状词也予受理,如“没字词”案,判断结果,原被告尽皆满意。“兄弟讼田”案,他对诉讼的兄弟双方作了耐心的启发开导,然后巧妙地令二人各伸一足连锁一起,使兄弟悟出手足相关的道理而圆满和解。
持正无畏,不怕丢官潮阳山门城乡一帮衿绅士劣拒不交纳国课,还殴打差役。拒敌官兵。“欲以激变乡民为叛之名”威胁县令。蓝鼎元对此毫不怯懦动摇,既耐心晓之以理,又临之以兵,终于迫使顽劣者开寨门认罪。处理云落店命案,开始由于案犯串同作假供,错断凶手,不久发现真凶,据实重新上报,但臬司以前后所报不符,欲蓝仍依前报断结。蓝鼎元坚持不可.臬司震怒,以弹劾革职威胁。蓝鼎元道:“杀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岂我为之哉!”最后终于凭事实断此案,不惜得罪上司。 <ref>[http://zz.mnw.cn/zhangpu/xw/1061683.html 漳浦名人蓝鼎元断案堪比狄仁杰 著有《鹿洲公案》],闽南网2015年12月18日</re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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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又名《[[鹿洲公案]]》、《公案偶记》,作者是清代循吏蓝鼎元,共两卷二十四则。主要叙述了作者处理政务,审判案件,破除迷信的经历,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简介'''==
[[蓝鼎元]]一到上任就整治了拖欠赋税的土豪劣绅,以及与其通同一气的差役,使军队的钱粮能按时给发。 此后,又剿除了林妙贵、胡阿秋玷污妇女的邪教。潮阳县的延长、埔上、塘子等乡,围岸筑堤蓄水,江、罗两依仗人多势众,霸占水源,打死杨仙友,蓝鼎元借鬼魂使凶手江子千招供。
郑启亮协助郑娘宝打死林嘉柱,为了脱罪,他买通兵房书办林集贤在甲册上改了自己的名字,但被蓝公从笔画的深浅不一识破。 举练都草湖乡,有个讼师陈兴泰,为人阴险歹毒,教唆蔡阿辰等弟兄三人移尸嫁祸陈兴觐,借此敲诈,但失败。秀才萧振纲考试时买通他人顶替,被举人陈君举报,萧振纲不愤殴打陈君,并诬赖陈君收了他的银子,蓝公查明真相,革去了萧振纲的功名。
=='''创作过程'''==
清雍正元年(1723年),蓝鼎元被荐辟,以拔贡举选入京,分修《大清一统志》。雍正五年(1727年),首辅朱轼赞赏蓝鼎元才华,荐引其朝见雍正。蓝鼎元即奏陈经治台湾、河漕等六事,得到雍正的称许。是年秋,蓝鼎元被任命为广东普宁、潮阳地处闽粤交界,素称难治,地方奸恶之徒时常挑拨唆使百姓争利相斗,讼师笔吏从中操纵牟利。致使地方不靖,讼争不已,牢狱人满为患。蓝鼎元上任后,根据实情,发布政令,打击地方豪强、奸宄。同时平反冤狱,令行禁止,吏治为之一变。蓝鼎元还致力于以德教化,复兴学校,亲自授业,取缔邪教淫祠,民风民俗大有改观,政绩斐然。由于蓝鼎元秉性伉直,刚正不阿,对官场潜规则概不买账,,平日里惠潮道台楼俨就对他颇有微词,伺机打压、报复。雍正六年(1728年)冬,蓝鼎元眼见民生艰难,下令豁免渔船例金,忌之者乘机构陷,罗织罪名,并栽赃千余两,以六项罪名上奏,遂致奉旨革职入狱。
《蓝公案》一书即是[[蓝鼎元]]在被劾罢职后。在狱中把治潮十四个月所经办的典型案例追记成书,资政惠人。旷敏本于雍正七年春所作之序曰:“先生听讼如神,果有包孝肃遗风,每当疑狱难明。虚公静鞫,似别有钩致之术。虽狡黠讼师、积年老贼,词说不能难,吏责不能服者,一见先生即鬼诈不知何往,不待刑而毕输其情”。[-]以宋代包拯比之。
=='''作品鉴赏'''==
《蓝公案》从治狱的角度,记述了当时普宁、潮阳二县真实的社会状观。一是阶级矛盾。清初汉满之间的民族矛盾已逐渐淡化。而阶级矛盾则日益凸显。蓝鼎元任地方官之时。正是中国人口迅猛增长之期。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与雍正元年(1723年)“摊丁人地”政策的相继颁布、执行,刺激了人口的增长。而此时农业生产技术近于停滞,人口与土地的矛盾日益显露,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压力。
在粤东,地主豪强大肆兼并土地.更造成了社会局面的动荡不安。由于贫富悬殊“世家大族。乡绅举贡”拥有“连阡广陌”的土地,而“乡间居民,有粮者少”,赋租催逼之下,往往上山逃遁。“势豪大棍,不知九千百人,皆威权翕赫,如虎如狼。持檄催粮之差,孰有过其宅而问者,见之惴惴,莫敢仰视,稍有片言获戾,则缚人其家,禁闭楚挞。否则,追至县堂,丛殴公庭之上。……溃然走散,登东山石洞,二三百人蜂聚弗返,诛之不可胜诛。一些确实难于度日的贫佃农只好铤而走险,沦为盗贼。林老货“因家贫米贵,九月初七日往麒麟埔墟买米.遇洪伯丰……商谋出海行劫米船。”成为海盗,其弟后来亦入伙为盗,而家中妻子在乡中“日出乞食”。后发展为与官兵哨船在海上武装对抗。《林军师》一则载:“潮地三年荒歉,……佃户抗租踵相接也……有势家大豪,或出垄断,藉称祖业,霸踞泊汊。真实记述了当时潮洲地主豪强对海湾滩涂的垄断霸占
潮州一带深受[[闽南文化]]的影响,民间信仰的神相当多,“潮俗尚鬼,好言神言佛。”迷信的民风民俗易于引发邪教产生。蓝鼎元在《公案》中专门记载了后天教的活动。“后天一教,不知其所自来。始于詹与参、周阿五,自言得白须仙公之传。……诡言能呼风唤雨,役鬼驱神,为后天教主。……潮人笃信其术,举国若狂,男女数百辈皆拜以为师。”该教发展甚远,“建广厦于邑(潮阳)之北关,大开教堂,会众数百”以迷魂香为作案工具,骗财骗色,还得到当地势豪家族的庇护。蓝鼎元亲自出马,擒拿会首,依法惩办。把教堂改为棉阳书院,民风为之一振。
《蓝公案》中第二十三则《[[古柩作孽]]》,记述了别有用心者利用古棺柩敛财的过程及处理结果。“潮阳西郊附城村落之侧,白菅一丛,萧然两柩焉,暴露者不知几十百年矣。忽一旦香火盛行,民趋之者如归市……一二好事辈,更加文饰,谓古柩能言,能知未来休咎,能为人敛福消灾,有求必应,由于争神事之。……扫地焚香、掷篓占梦,日收青蚨数千文。”蓝鼎元知悉此事后即发文告。令其后代限日择日痤埋。其子孙“闻之惊惧,连夜移葬,自是妖风遂息。”蓝鼎元目睹迷信盛行状况大为感叹:“潮人大有仙癖,治仙既除,死仙复炽,臭配骷髅,亦能倾动一邑,所谓南方尚鬼,信不诬乎!”不信邪、不信神鬼的蓝公在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方面确有其过人之处。当然,他也针对潮邑民众敬神畏鬼的心理巧妙地因地因时制宜查破疑案。 《蓝公案》中的《幽魂对质》、《[[三山王多口]]》二案,即是蓝公的运用心理学(蓝鼎元称之为权术)成功告破的典型案例。
调查研究,缜密推断他不同于一般封建官僚,或只凭文牍,或听片面之词,而是作了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如“三宄盗尸”案,王士毅告陈天万毒杀其从弟。蓝前往验尸,发现尸已不在,就从这开始,作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确定死者并非毒杀,盗移尸体的也非陈家。再进一步调查分析,侦破盗尸者即原告王士毅。然后又经多番侦讯,终于将几个作恶的奸徒全部挖出。使无辜者不受冤。
疾恶如仇,雷厉风行。蓝鼎元对恶棍罪魁毫不手软,以雷厉风行的手段去破案并惩治。“仙村楼”案中的“太学生”马仕镇,三十余年横行地方,为害几于半县,蓝公计擒了他,不顾他的“监生”身份,先“拷其足三十棰”,并说:“即无一人敢告汝,汝亦未必有生理。”在侦破“邪教惑民”案中,吏役“恐阴兵摄己”,势家又暗加袒护,蓝乃慨然“亲造其居,排其闼”,擒获以妖法惑民的罪犯。蓝鼎元对案件,往往是“随到随决”。
“龙湫埔”案,于“漏下二鼓”受理,至“漏下尚未四鼓而网罗尽皆弋获”。
悦色和声,寓教于惩对于一些民事案件,蓝“唯恐小民不得尽其词”,因而常是“[[悦色和声]]”询问并倾听。对孤弱的原告,即使无状词也予受理,如“没字词”案,判断结果,原被告尽皆满意。“兄弟讼田”案,他对诉讼的兄弟双方作了耐心的启发开导,然后巧妙地令二人各伸一足连锁一起,使兄弟悟出手足相关的道理而圆满和解。
持正无畏,不怕丢官潮阳山门城乡一帮衿绅士劣拒不交纳国课,还殴打差役。拒敌官兵。“欲以激变乡民为叛之名”威胁县令。蓝鼎元对此毫不怯懦动摇,既耐心晓之以理,又临之以兵,终于迫使顽劣者开寨门认罪。处理云落店命案,开始由于案犯串同作假供,错断凶手,不久发现真凶,据实重新上报,但臬司以前后所报不符,欲蓝仍依前报断结。蓝鼎元坚持不可.臬司震怒,以弹劾革职威胁。蓝鼎元道:“杀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岂我为之哉!”最后终于凭事实断此案,不惜得罪上司。 <ref>[http://zz.mnw.cn/zhangpu/xw/1061683.html 漳浦名人蓝鼎元断案堪比狄仁杰 著有《鹿洲公案》],闽南网2015年12月18日</re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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