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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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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僑居國外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之人民,來臺短期停留三個月以內,得持我國護照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發給權字回臺加簽及再出境證,或入境證明函,持憑入境,其持憑入境證明函入境者,應於入境時,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之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服務站(以下簡稱境管局服務站)換發回臺加簽,憑以入境。未持我國護照者,得於申請護照後,依前項規定辦理,或依規定申請核發入出境證。
**五、澳門居民在香港或澳門,來臺短期停留三個月以內,應備左列文件,向行政院在香港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
**六、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出境後,除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外,應憑有效入出境許可、回臺加簽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如護照或入境證逾期,應依規定申請延期或換領新護照,持憑入境。
前項人民入境時證件不齊備者,得由境管局服務站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持憑入境,並補辦入境手續。
**七、人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即須離境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八、僑居國外人民因特殊事故來臺,如時間迫促,不及按照規定時間辦理正式申請手續者,得由有關機關函請境管局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先行來臺,並補辦入境手續。
澳門居民或途經港澳之前項人民,因特殊事故急須來臺,不及按照規定辦理者,得在港澳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發入境證明函。入境時向境管局服務站換發回臺加簽,持憑入境;其不須持用護照者,得申請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並補辦入出境手續。
*參、出境:
**九、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申請出(入)境,應將申請文件依左列規定送境管局或其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合辦公處所辦理:
**十、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申請出(入)境應備左列文件:
**十一、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地區來臺升學之人民,已依廢止前「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登記者,在學期間申請出境,應由肄業學校核轉境管局辦理。
**十二、僑居國外人民來臺短期停留三個月以內申請出境,如係持憑有效回臺加簽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明函入境,且已備海外華僑再出境證者,經境管局服務站驗印後,憑再出境證出境。未備再出境證者,應於入境時,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再出境手續,並向境管局領取出境證出境,未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再出境手續者,得於入境後三個月內持憑護照向境管局申辦。
**十三、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出境後持用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入境,未持有效入出境許可者,得於入境時,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再出境手續,並向境管局領取出境證;未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再出境手續者,得於入境後向境管局申請入出境許可或出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