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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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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杨国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提起公诉===
<p style="text-indent:2em;"> 201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审开庭===
<p style="text-indent:2em;"> 2018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共乌兰察布市市委原常委、中共集宁区委原书记(副厅级)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文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县长、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692250.00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人民币94680415.00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国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自治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市纪委监委干部及各界群众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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