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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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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木建筑学会'''是由原 [[ 中国建筑学会 ]] 南京分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南京分会于1961年11月20日合并成立的。
学会是一个高智力民间社团组织,目前下属专业学会有20余个,主要有:结构、建筑、 [[ 城市规划 ]] 、景观园林<ref>[https://www.sohu.com/a/434949861_120944602 园林景观设计的知识分享,景秀大地],搜狐,2020-11-29 </ref>、岩土工程、遂道及地下工程、土建施工、建筑经济、暖通空调、给排水工程、建筑节能、建筑机械、 [[ 建筑材料 ]] 、道路桥梁、建筑装饰、房地产开发等。几乎包括所有在南京的设计、施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具有工程师、讲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的科技人员。
自从成立以来,我会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遍布美、欧、日本、 [[ 东南亚 ]] 、俄罗斯等地区和国家,交流的各类学术论文数千计,其间1989年我会与国际力学学会、新加坡预应力学会联合在南京召开了“南京国际高层建筑学术会议”;1992年又与东南亚大地工程学会、日本岩土学会联合在南京召开了“土壤及基础处理国际学术交流会议”。两次会议分别有30余国家的专家、 [[ 学者 ]] 出席,与会的国内外代表每次都超过600人,在国内首创由市级学会召开国际会议的先例,必须严格遵守章程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 [[ 名称 ]] :南京土木建筑学会(英文译名为 NANJING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缩写NCE&AS)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南京地区从事土木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 [[ 社会团体 ]] 法人
<ref>[https://www.sohu.com/a/325910644_120147367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三者都有什么区别?] ,搜狐,2019-07-10 </ref>,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三个代表”思想指引下,团结土木建筑学科领域内的全体 [[ 工程技术 ]] 人员、学者、 [[ 科学家 ]] ,为祖国现代化服务,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南京市民政局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如意里三号七楼。
在土木建筑学术领域内开展下列工作:
(一)积极开展 [[ 学术 ]] 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出版学术书刊;
(二)对国家、省、市的 [[ 科学技术 ]] 政策、规划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发动会员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积极参与国际学术 [[ 交流 ]] 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及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根据本学科的技术发展需要和会员的要求,举办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学班、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五)大力普及土木、 [[ 建筑科学 ]] 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六)举办为有关部门和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七)组织本学科 [[ 专家 ]] ,会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合作开发、推广新技术;并协助生产企业就有关技术难题、重大技术事故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为工程建设和有关建设单位的规划、 [[ 设计 ]] 、施工、监理等方案提供咨询。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 [[ 社团 ]] 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三) 在本社团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个人可申请个人会员,并具备4-7款条件;
(四) 取得建筑师、 [[ 工程师 ]] 、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建技术工作人员;
(五) 高等院校本科专业从事有关 [[ 建筑业 ]] 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这种工作五年以上,已具有相当水平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 非院校毕业但从事土建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重大贡献者;
(七)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 [[ 工作 ]] ,从事建筑业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领导干部;
(八)外籍学者申请入会者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 [[ 团体 ]] 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 [[ 工作 ]] 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 [[ 工作 ]]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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