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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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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慈善协会'''成立于1998年6月。20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爱心公众的大力支持下,广大慈善志愿者的积极参与下,榆林慈善事业茁壮成长,蓬勃发展,成为社会保障、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目前,协会专职人员24人,慈善志愿者分会、志愿者工作部、志愿者服务队816个,全市注册的的慈善志愿者达到了4.5万人。经过20年的发展,全市慈善救助范围不断扩大,类别多种。实施了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助医、助残、救灾八大类别1000多个救助项目,募集支出善款善物达到4.54亿元,支出率达到80%以上,受益贫困人数达到230万人次。
==榆林市慈善协会章程==
(榆林市慈善协会第四届理事会2017年4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榆林市慈善协会由榆林市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陕西省榆林市。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等各项慈善活动为宗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共榆林市慈善协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榆林市民政局,是经榆林市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展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榆林市慈善协会基金及各专项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受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受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在榆林市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收捐赠;在本会网站、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接受捐赠;
二、赈灾救助。在政府的引导下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资金;
八、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市外慈善组织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九、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榆林特色的现代慈善、法治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开展与市内各地的慈善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
(4)具有一定的议事履职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4)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5)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慈善协会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