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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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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慈善協會成立於1998年6月。20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在社會各界愛心公眾的大力支持下,廣大慈善志願者的積極參與下,榆林慈善事業茁壯成長,蓬勃發展,成為社會保障、社會治理、脫貧攻堅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目前,協會專職人員24人,慈善志願者分會、志願者工作部、志願者服務隊816個,全市註冊的的慈善志願者[1]達到了4.5萬人。經過20年的發展,全市慈善救助範圍不斷擴大,類別多種。實施了扶貧、安老、助孤、支教、助學、助醫、助殘、救災八大類別1000多個救助項目,募集支出善款善物達到4.54億元,支出率達到80%以上,受益貧困人數達到230萬人次。

榆林市慈善協會章程

(榆林市慈善協會第四屆理事會2017年4月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榆林市慈善協會由榆林市市內外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2]自願參加的全市性非營利公益性民間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中國陝西省榆林市。

二、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慈善公益活動,發揚人道主義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以面向社會依法開展扶貧濟困、安老撫孤等各項慈善活動為宗旨,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促進社會公平、文明、進步與和諧發展。

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本會設立中共榆林市慈善協會支部委員會,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四、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榆林市民政局,是經榆林市民政局認定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並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陝西省慈善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開展工作,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榆林市慈善協會基金及各專項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和機構的捐贈;接受政府的專項撥款資助;接受國際和港澳台地區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在榆林市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在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接收捐贈;在本會網站、微信、微博等互聯網媒體發布募捐信息,接受捐贈;

二、賑災救助。在政府的引導下開展賑災救助工作承擔相關項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社會弱勢群體;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優撫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慈善志願服務。組建慈善志願者隊伍,為弱勢群體提供慈善志願服務;

六、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社會公益事業;

七、興辦實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業,籌措慈善資金;

八、交流與合作。參與和組織慈善交流活動,加強同市外慈善組織及國際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九、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文化,加強慈善理論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和榆林特色的現代慈善、法治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十、開展與市內各地的慈善組織的聯繫與合作,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別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3)承認本會章程,志願履行會員義務;

(4)具有一定的議事履職能力。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4)取得本會必要的服務

(5)享受本會的表彰、獎勵;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有嚴重違法、違紀和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慈善協會決策機構研究決定,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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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