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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法語: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又稱「B公約」,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一個文件, 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1]。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等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監管。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獨立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外,成員是從成員國中選舉產生,但這些人並不代表任何國家;該會的專家開會期間,需要考察其成員國依據公約提交的定期報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兩個任擇議定書。第一任擇議定書構建了一個獨立的上訴機制以便成員國內個人能夠提交申述,這種溝通最終將到達人權委員會。在第一任擇議定書之下,擁有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系統中最複雜的法學系統。第二任擇議定書廢止了死刑。

2017年8月為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74個簽署國及172個締約國。

起源

此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的設立是在同一系列的事件。「人的基本權利宣言」在1945年舊金山會議上被提出[2],該會議促成了聯合國以及其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受委託負責起草宣言 ,起草過程之始,該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權的基本原則之宣言,和一份包含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之公約。前者演變成世界人權宣言,並在1948年12月10日得到通過。

公約之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須促進落實自決權利;以及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條文尊重該權利。

隨着起草工作繼續,聯合國各成員國之間對於公民和政治範疇的消極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範疇的積極權利,這兩種權利相對上的重要程度之見解有了顯著的差異。最後使原公約再拆分成兩份公約,「一份包含政治權利,另一份包含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兩份公約被設計成儘可能寫有互相相似的條文,而且同時開放供簽署。兩份公約都包含讓所有民族自決的權利。

第一份文件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文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54年,草稿獲提交至聯合國大會討論,並在1966年通過。 作為外交談判的結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點點通過。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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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權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