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財務報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期,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中期財務報告,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中期報告是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60日內編制完成的財務報告。它是上市公司每年應當定期披露的法律公告,是反映公司上半年度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重要文件。
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
中期財務報表包括哪些
中期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等。
中期財務報表,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報告期間,它可以是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於一個會計年度的期間,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間等。因此,中期財務報告包括月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財務報告。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是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編制的法定內容,對其他財務報表或者相關信息,如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等,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決定。
中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但如果當年新施行的會計準則對財務報表格式和內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後的報表格式和內容編制,與此同時,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也應當作相應的調整。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註相對於年度財務報告中的附註而言,是適當簡化的。中期財務報表附註的編制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如果某項信息沒有在中期財務報告附註中披露,會影響到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判斷的正確性,那麼就認為這一信息是重要的。但企業至少應當在中期財務報告附註中技露中期財務報告準則規定的信息。
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制度始自1994年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此後該準則於1996年和1998歷經了兩次修改。關於中期財務報告的會計準則尚未發布,正在擬定之中。我國傳統上編制的會計月報、季報實際上也是一種中期財務報告,但從其編制的目的、依據的理論基礎、確認計量的原則以及編制的方法等方面來看,都與本文所論及的中期財務報告有所不同。
編制中期報告可以及時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較為完整的會計信息,幫助他們較為全面地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 ,預測企業的發展前景,作出正確的經濟決策。
中期報告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經營成果的確定,主要包括:(1)收入的確定。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收入,應按整年所用的相同基礎在中期報告中確認。此外,企業在收入方面若有顯著的季節性變動,應揭示其季節性變動業務的性質。(2)與收入有關的費用成本。與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直接或間接有關的費用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等,在中期報告中的處理方法,應與其在年度報告中的處理方法相同。但如果企業在會計中期採用毛利法估計銷售成本,就應在中期報告中揭示這一事實。如果企業採用標準成本制度,在中期報告中應比照會計年度[1] 的做法,報列標準成本差異。(3)其他費用成本。除與收入有關的費用成本外,其他費用成本在發生時計入中期收益。如果這些費用受益於多個中間報告期,可根據估計的有效時間、受益期間、或與該期間有關的活動期間在各個中間報告期之間進行分配。分配的方法應與年終列報經營成果的基礎一致。有些費用成本,若不易確定其他中間報告期的受益關係,則不宜將它們隨意分配給任何一個中間報告期。中期報告一般不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也可由會計師事務所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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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財務會計-財務報告(202207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