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國教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丹麥國教會(丹麥語:Den Danske Folkekirke 或 Folkekirken),是丹麥的國教會,並且是丹麥與格陵蘭的主要宗教。由於斯堪的納維亞的宗教改革背景,故丹麥王國與基督新教路德宗(信義宗)擁有極深的淵源;1848年所頒布的憲法就將之訂立為國教,享有國家的支持,但未強制所有國民加入。作為憲法上規範的國教其教會組織章程受國家法律管理,由丹麥議會為最高立法機關。國王或女王必須是該教會的成員併兼任教會最高領袖,但非行政首長。教會行政主管為丹麥宗教事務部長,而宗教領袖則是由十位來自丹麥本土、一位來自格陵蘭的主教組成的主教團。然而雖然丹麥有國家教會,但是其存在並不會限制其他宗教團體的存在,除君王有信仰限制外,國民有宗教自由,政府並不強制國民信仰路德宗。
基督七大聖事俗稱教七禮或七聖禮,是7種被賦予特殊神聖意涵的儀式[1],是基督教會一切宗教活動的基礎。天主教、東正教等傳統基督教派認為聖事僅此7項,《天主教法典》將其定名為:洗禮聖事、堅振聖事、聖體聖事、懺悔聖事、病人傅油聖事、聖秩聖事、婚姻聖事[2],每項聖事還有若干別名。大部分新教宗派則只承認其中的洗禮以及聖體。
簡介
丹麥國教會由十一個教區組成,除了十個丹麥本土教區外尚有一個格陵蘭教區,2007年7月29日則包括了法羅群島教區,但隨該教區獨立成為法羅群島國教會而除外。十一個教區主教中沒有總主教。
每個教區劃分為數十個堂區,丹麥路德宗的成員因所居住地區而從屬其中一區,並享有堂區舉行的洗禮或婚喪的儀式的法定效力(非國教會信眾可由所屬宗教或公民部門代替)。堂區由堂區議會管理,議會成員則由堂區成員中選出。議會對於聘用堂區牧師有極大影響力。不過在精神層面的從屬權都歸諸於教區主教。
在1868年年時通過的法令,允許國家教會信眾自行組織獨立堂區。須要有二十個家庭作為最低限額,由這獨立堂區的成員獨力負擔所有經費以及聘用牧師。無法享有政府輔助的神職人員薪水的優待,但能免除教會稅。
視頻
丹麥國教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外賽 | 基督教禮儀,搜狐,2018-10-30
- ↑ 就連婚姻也要在信仰的約束下進行?來了解基督教七聖禮,搜狐,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