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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是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的總稱。公眾是指不同性別、年齡、職業、民族或國籍、不同健康狀況、不同人際從屬關係的個體組成的流動人群。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
簡介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於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能依法進行衛生監督的公共場所共7類28種,1、住宿與交際場所(8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2、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公共浴室、理髮館、美容院。3、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4、體育與遊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5、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6、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它們有共同的衛生學特點: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複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大。 其環境的衛生質量與整體人群的健康水平關係及其密切[2]。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區不同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消費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公共場所的檔次也很懸殊,既有車馬小店,也有星級賓館;既有單純的理髮小店,也有高檔的美容美發廳等。這也給公共場所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傳播,以達到人們豐富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願望。
公共場所與私人場所
公共場所與私人場所的典型差異,可藉坐在一張公眾長椅,與坐在一家街頭咖啡廳的座位的比較分辨出來:
前者人們不用花費使用長椅;後者人們涉及購買行為。
前者時間是不受限制的(縱然或會觸犯流浪罪或街頭滯留罪法例);後者人們須在一定時間間隔內花費。
前者人們准許自攜食品和飲品(或會受到酗酒法例限制)進食;後者這種行為通常是禁止的。
前者只有一般法管制衣着;後者咖啡廳可以制定關於衣着的要求(譬如禁止穿拖鞋進入)。
「半公共」場所
廣義上的公共場所亦包括所有人均可付款進入的地方,例如咖啡廳、鐵路、電影院。商店的例子介乎兩個意義之間:所有人可進入,四處張望而不購物,但是,與商店的意圖不相關的活動並非完全不受約束的。
購物中心內的走廊和通道(包括行人天橋)未必會宣告為公共場所,在商店關閉後亦未必會開放。類似走廊的還有鐵路月台和公共交通等候車室;有時候,人們須購買車票。公共圖書館或多或少是公共場所。高速公路旁的休息站或卡車加油站連餐廳是公共場所。
這些半公共空間會實施比外面較嚴厲的規定,譬如針對衣着、交易、行乞、廣告、宣傳、操控溜冰鞋、滑板及攝位車等。
視頻
公共場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羅湖政府在線,2018-04-23
- ↑ 公共場所衛生知識,搜狐,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