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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 [2],依法管理民族事務。擬訂自治區民族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

(二)參與擬訂自治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市縣政府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四)起草民族事務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保障事宜。依法負責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

(六)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散居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政策,堅持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組織實施國家的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宗教事務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引導、促進宗教活動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

(九)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指導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

(十)指導市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市縣政府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防範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一)負責涉及民族宗教意識形態有關工作。參與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和宗教方面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和宗教方面對外宣傳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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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寧夏概況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20-03-09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