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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

圖片來自chinatimes

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是美國總統羅斯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蔣中正英國首相丘吉爾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的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會議後,在1943年12月1日所發表的對日作戰的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的通稱[1][2]

中華民國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英文一頁[3]。美國方面將原件「開羅公報」(Cairo Communiqué)存於美國國家檔案局(RG59),美國國務院出版的《1776-1949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彙編》則收錄了內容相同而標題為「1943年第一次開羅會議」(First Cairo Conference, 1943)的文件。日本方面在國立國會圖書館存有「開羅公報」(Cairo Communiqué)[4]

背景

1943年8月,英國首相邱吉爾和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加拿大魁北克會議中,討論戰後國際秩序重建的問題。之後,羅斯福策劃召開中、英、蘇及美四國首腦會議。但是蘇聯與日本訂有蘇日互不侵犯條約(簽署於1941年4月13日,最終蘇聯於1945年4月5日單方面宣佈廢止,並於8月出兵攻擊日本關東軍),表示斯大林不參加有蔣中正與會的國際會議。最後羅斯福與丘吉爾商定,將四國會議分成兩部分召開。

第一部分是沒有斯大林參加的美、英、中在埃及舉行的開羅會議。第二部分是沒有蔣介石參加的英國、美國、蘇聯在伊朗舉行的德黑蘭會議。為徵求斯大林的意見,開羅會議所制訂的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並未簽字,而開羅會議結束後第二天(1943年11月30日),羅斯福、丘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斯大林會晤。當邱吉爾詢問史達林是否已看過在開羅會議所制訂的公報,斯大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公報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翌日,中美英發布「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即一般常說的《開羅宣言》。[5]

主要內容

議定過程

美國起草

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頭會談的基礎上起草了「公報」(Communiqué)草案。關於日本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的問題,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於中國人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6]

中英討論稿

英國代表賈德幹爵士在參加修改意見時建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雙方就此進入討論是否動筆修改原文。
中華民國代表王寵惠,以外交部長名義隨蔣介石出席開羅會議,據理力爭歸還中華民國段落,獲得美國代表霍普金斯附議中華民國,後來將公報草案的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這一文本刪去了美方文本中語氣較強的「背信棄義」和「理所當然」兩個片語。[7]

邱吉爾修改定稿

邱吉爾本人,又對公報草案文字進一步作了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改為「例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就這樣定稿了。(羅斯福和邱吉爾修改稿的影印件載於《美國對外關係文件》第6冊)

史達林也表示同意

為徵求斯大林的意見,此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並未簽字,而開羅會議結束後第二天(1943年11月30日),羅斯福、丘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斯大林會晤。當邱吉爾詢問史達林是否已看過在開羅會議所制訂的公報,斯大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公報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8]

發表

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白宮向外界公佈了一項文件,名為「Press Communiqué」(新聞公報)[9]。文件名稱中無「開羅」或「宣言」等用詞,而後來該文件則逐漸被稱為「開羅宣言」。

有關的正式條約

依照國際法慣例,世界各國領土的轉移需要正式的條約作為依據,始發生領土轉移的法律效果。以下為與開羅宣言內容有關的條約及其內文。

舊金山和約

1952年4月28日生效

  • 第二條:
    •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 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第三條:
    • 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中日和約

1952年8月5日生效
1972年9月29日日本宣布廢止

  • 第二條:
    •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第四條:
    •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第十條:
    •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建交;1978年,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其中,《聯合聲明》第3條重申《波茨坦公告》第8條立場(「《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具法律效力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則載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

日韓基本關係條約

韓國是承認開羅宣言,但沒有簽舊金山和約

《開羅宣言》要求使朝鮮獨立。韓國認為,韓國的獨立首次得到國際保障。因此當然承認開羅宣言。但由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舊金山和約》。直至1965年6月22日,韓國才與日本簽訂《日韓基本關係條約》。

在韓日關係正常化的談判過程中,韓國方面主張盟國在開羅宣言中明確表示韓國的奴隸地位,是因為日本總督政府通過警察政治的壓力和耗盡自然資源,奴役朝鮮人民,要求日本承諾其錯誤,日本方面的代表久保田貫一郎則希望戰後不用多提開羅宣言裡面激烈的詞句。

另外,因為韓國沒簽舊金山和約,韓國方面不認為要等簽和約才叫做韓國獨立。以此質問日本。日本方面則表示:日本批准了「開羅宣言」中所述的韓國獨立政策,並簽署了降書,就已經認同要讓韓國獨立。但自那以後日本人被盟國占領,並不是一個完全主權的國家,所以才延誤批准韓國獨立。認為這是國際法上的特殊例子。

日本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平條約

由於《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占的一切島嶼;所以印度尼西亞島嶼應歸還。

印度尼西亞於1949年12月27日脫離荷蘭正式宣布獨立,印度尼西亞雖然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卻沒有批准和約,所以《舊金山和約》對印尼並未生效。1958年1月20日印度尼西亞與日本雙方,於雅加達另外簽署了《日本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平條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