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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財政局(新區調研)原圖鏈接來自 民主與法制網 的圖片

海東市財政局海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金融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並負責實施。

(二)擬訂全市財稅、金融改革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區域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區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縣(區)及相關企業的有關分配政策,擬訂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組織實施國家確定的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的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承擔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權限管理有關財政票據,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收費;負責監繳罰沒收入;管理彩票市場、國債發行和兌付工作。

(六)執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管理市本級預算單位資金的審核和撥付,並對各預算單位的經費實行預算指標的控制和管理;監督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七)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保障工作,保證政府正常運轉和維護社會穩定支出需要。

(八)負責市本級財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其他收支的管理工作;負責制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執行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九)負責監管市級財政對經濟發展方面的支出及國家、省、市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監督執行國家、省、市財政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制度,審核編制社保基金年度預決算。

(十一)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債務、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市的貸(贈)款業務。

(十二)負責財政支農扶貧資金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的管理工作。

(十三)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2]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負責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制定預算管理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績效考評及結果運用;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組織指導財政系統人員培訓。

(十四)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五)擬訂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政策,負責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審批和業務監管工作。

(十六)指導地方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提出加強金融產業服務、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提出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地方金融產業發展;負責建立金融工作聯繫協調機制。

(十七)指導、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對市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提出審核意見,並根據授權對市內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日常監督管理;協調有關部門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

(十八)推動金融發展環境建設。負責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強化金融法治環境建設,規範民間融資行為;規範管理金融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

(十九)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二十)負責溝通聯繫駐海東市金融機構,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積極推介信貸項目,組織協調政銀企等多方合作,推進企業直接融資,培育新的信貸市場,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二十一)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來海東投資和發展;協調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區設立網點;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調控政府性存款業務。

(二十三)承擔海東工業園區財政局相關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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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